债务不履行之新风貌The New Appearance of Non-Performance of Debt
曾品杰;
摘要(Abstract):
从我国台湾地区债务不履行之发展趋势,发现近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从给付义务之违反、附随义务之违反以及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关系,着墨甚多,理由构成多属严谨,似乎已经点出我国台湾地区契约法未来的研究方向,殊值重视。
关键词(KeyWords): 债务不履行;新风貌;契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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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曾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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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本文引用之判决,除别有注明外,皆出自“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http://nwjirs.judicial.gov.tw/FUJD/index.htm。
- [1]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87年台上字第1396号判决有谓:“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项所定契约因标的不能而无效之缔约上过失责任,与同法第一百十三条所定无效法律行为之当事人责任,二者法定要件未尽相同,且第一百十三条既编列于民法总则编而规定,其适用之范围,自应涵摄所有无效之法律行为在内,而兼及于上开契约因标的不能而无效之情形。”次查1989年台上字第2102号判决亦云:“契约因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若当事人于订约时知其无效,或可得而知,仍应负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责任”,可资参照。
- [2]詹森林:《再论民法第一一三条与其它规定之竞合关系》,《台湾本土法学》,29期,2001年12月,31页以下。
- [1]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第2期(79年10月至12月),页540。
- [2]王泽鉴:《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摇?1996年,206页以下。
- [1]关于附随义务之违反与不完全给付的讨论,可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一纠砺壅⑸?2003年,45页以下;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2004年,85、169页以下。
- [1]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有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领之给付物有毁损、灭失,或其它情形不能返还者,解除权消灭……”
- [2]参见88年台上字第2693号判决。
- [1]参见2000年台上字第1317号判决。
- [2]参见2000年台上字第1871号判决。
- [3]姚志明:《债务不履行之研究摇?2003年,255页以下。关于期前违约在承揽契约上的讨论,可参阅黄立/杨芳贤:《民法债编各论》(上),2004年,636页以下。
- [1]参见2003年台上字第604号判决(因出卖人提供不合债之本旨的植物性皂基,使买受人用以产制之香皂变质,致买受人对下游厂商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 [2]参见2003年台上字第2012号判决。
- [3]参见2003年台上字第1830号判决。
- [4]类似的案例,尚可参见2003年台上字第2087号判决(中介经纪人代为出卖房屋时,明知该屋曾发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竟违背应尽之告知义务,未向买方说明)、2005年台上字第210号判决(出卖人售予子母车位,未告知买受人若欲停放二辆汽车,须经大厦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通过,始得为之)。
- [1]同一判决要旨,亦见诸于2000年台上字第1579号判决。
- [2]关于履行说的扼要说明,参见黄立/杨芳贤:《民法债编各论》(上),2004年,53页以下。
- [1]王泽鉴.民法概要[M].2004.263;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下)[M].2004.84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2000.544.
- [2]孙森焱,新版民法债编总论(下)[M],2004.84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2000.544.
-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1992.133;黄茂荣.买卖法[M].2002.158.
- [4][5]詹森林.再论民法第一一三条与其他规定之竞合关系[J].台湾本土法学,(29):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