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归责On the Liability Fixation of Concrete Strike Mistake
陈琴;
摘要(Abstract):
对于具体的方法错误的归责,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对立。犯罪构成计划理论对于方法错误的处理,更倾向于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具体符合说的归责理论的缺陷,就在于其忽略了行为所违反的法规范及其保护目的在故意和过失的认定以及结果责任归属判断上的决定性评价意义。反之,法定符合说从规范的角度把握了问题的实质。具体符合说认为具体的方法错误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想象竞合,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刑法法益,也无助于实现刑法公正。
关键词(KeyWords): 具体的方法错误;归责;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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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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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338页。唯一例外的是方法错误,因为Roxin认为,这里虽然具备满足客观构成要件的危险实现,但是不具备满足主观构成要件故意的计划实现,所以对结果实现的对象应该成立过失犯。笔者认为,按照Roxin之犯罪计划的实现是根据规范标准决定,而不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的细节认识的观点,则方法错误的场合,犯罪计划内容根据规范的标准应该是杀一个“人”的犯罪计划,而不是杀害“某个人”的犯罪计划,应该说其对方法错误的处理与其归责原则可能是有出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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