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The End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Advent of the Post-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Analysis on the Spirit of the Post-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关保英;
摘要(Abstract):
与其说现代行政法是在历史断代的基础上对行政法的一个称谓,还不如说它本身就是对行政法时代精神的揭示。然而,现代行政法的精神已经不能与当今法治进程以及时代变奏相同步,各个方面的情况都刻画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称之为现代行政法的时代已经终结,而新的行政法时代已经来临,这个新的行政法时代就是后现代行政法时代。后现代行政法是对现代行政法的否定,它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其他方面的基础,如技术基础、物质基础、文化基础、政治基础等。人本属性、私权属性、民治属性、科学属性、创新属性等构成了它的精神实质,而渊源的多元性、参数的技术性、关系的对等性、调控方式的数字性、规制程度的自律性等是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关键词(KeyWords): 现代行政法;后现代行政法;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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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关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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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所谓历史的可知论是指人们可以通过已有的知识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预测,对后世社会的格局作出一个判断。而不可知论则认为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受人类知识的强烈制约,人们没有办法预测人类知识发展的状况,因此,人们便无法对社会的发展作出预测。可知论之下,后世同样是可以断代的,而不可知论的情况下后世的发展则不容易判断,因此,现代行政法将后世的所有情况都包容进去是上述两个理论都不能接受的。参见[英]达尔文.人类的由来[M].潘光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英]卡尔·玻普.历史决定论的贫困[M].杜汝楫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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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要行政法典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有数十年之久,有的法典从生效至今甚至有百余年的历史。这其中一些行政法典已经过了修正,但其主要内容没有变化,而一些行政法典则连修正这一极弱的立法调整也没有。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年制定,1978年修正;《法国出版自由法》1886年制定;《日本国家公务员法》1947年制定。
- [1]例如2005年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就有下列规章是专门规定信息化过程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等。
- [2]行政法中这样的格局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并指出了一个新的思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沈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0.
- [1]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就曾指出:“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但是,这位可敬的先生不是一位善于观察的人,因为到了1914年,大量的迹象表明政府的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则是20世纪的特征。”韦德并从此展开了对20世纪行政法精神的探究。[英]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
- [1]笔者曾系统研究过行政权的自我控制问题,参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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