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不断、理还乱”的法定代表人制——评《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新规定
柳经纬;
摘要(Abstract):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作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备选范围。但是,这一修订基本上维持了原有的单一性的法定代表人制,并没有解决原有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而且它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备选人,势必改变传统公司的权力配置,滋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公司代表权的安排还是应当回到公司自治的原则上来,回复传统的董事代表制。
关键词(KeyWords): 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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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柳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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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制度渊源,请参见拙文:《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为中心》,《贵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又见拙著:《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76页。
- [3]有关的批评意见,可参阅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期、第4期;拙文:《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为中心》,《贵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 [4]《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 [1]《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 [1]《公司法》第68条和第71条规定,董事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由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1]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0.
- [2]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
- [3]柳经纬.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为中心[J].贵州大学学报,2002,(2).
- [4]周友苏.公司法通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381-382.
- [5]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J].比较法研究,1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