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再梳理Re hackling the Concept of Special Administrative Action
宋雅芳;
摘要(Abstract):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一个最为基本的范畴,由于理论研究视野的局限和实用主义的误导,我国行政法学界相当一部分人曾一度对我国传统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提出了诸多质疑。从完善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和行政程序立法的视角来看,正确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至为关键。本文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具体行政行为内涵的演进出发,分析并探讨了学术界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界定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了本文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认识。
关键词(KeyWords):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单方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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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宋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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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意见第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 [2]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有所扩大,而不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其受案范围一般规定为“公法上的争议”。因此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为了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把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笔者的意思是,我们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指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救济法上的功能丧失。作为审理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的种类、判决的形式方面都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
- [1]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合同的程序,其明显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另外还规定除本法规定之外,行政合同的程序还可适用私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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