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有组织犯罪:“打小”的立法期待Striking on Organized Crime:the Legislative Expectation on "Striking Crime When It Is Still in Bud"
李洁;
摘要(Abstract):
作为犯罪的高级形态,有组织犯罪组织严密,危害严重,但发现不易,查处困难。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愈高,形式也日趋公司化、企业化,手段日趋现代化,犯罪的领域也愈趋扩大。因此,选择最优的治理手段势在必行。对有组织犯罪从"打早"、"打小"开始,力求将其遏制在萌芽之中,既可以避免或减少被害,同时有组织犯罪在新萌状态下犯罪组织化程度不高,可达成投入少、效果好的遏制效果。而要达成打早打小的效果,尚需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与观念的支撑。
关键词(KeyWords): 有组织犯罪;组织形态;打早打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有组织犯罪对策理论与实验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TBWT-3-05)
作者(Author): 李洁;
Email:
D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