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On the Insurable Interest of the Shareholders to the Company Property
魏可欣;
摘要(Abstract):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公司对其财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一直未作规定。从保险利益原则设定的价值与功能角度分析,我国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对此,实践中可通过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以及保险行业针对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具体操作。
关键词(KeyWords): 保险利益;股东;公司财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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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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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部分学者认为,因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无法估价,故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无法以货币计量,其保险金额的确定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综合确定;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隐藏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间法定人身依附或信赖关系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
- 1《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18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1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可保利益;美国法院则认为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将会导致股东权利遭到损害,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可保利益;我国大陆学者与台湾地区学者对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拥有可保利益的问题亦有不同看法。
- 1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下。
- 2例如,A作为发起人,私下购置了公司所需要的土地并在公司成立后将其出售给公司以赚取利润,该利润可被称为“秘密利润”。
- 1例如,在英国,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表决权结构作出令人满意的复杂安排;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允许公司在章程中按其偏好自行建立表决机制。
- 1该理论将保险利益一分为二,各当事人既可以对自己的保险利益部分(即有限保险利益)投保,也可以对整体利益部分投保。投保人若表明了投保整体利益的意思,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相应整体利益的赔偿。
- 2根据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如果投保人以某一财产的整体利益投保,而未投保的第三人对该财产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使投保人未明确申明一并投保了第三人利益,他也只能受偿其实际损失部分(有限利益),至于整个保险事故应赔数额超过其有限利益部分的差额,保险人有责任将其赔付给按规定实现和合法程序索赔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