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
朱广新;
摘要(Abstract):
在大陆法上,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关键词(KeyWords):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不履行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实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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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朱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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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关于该条文的规范名称,学者间至今仍未达成共识,有人将其概括为“先履行抗辩权”,有人将其命名为“后履行债务抗辩权”。抗辩权本质上是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之权利请求的一种对抗,该对抗一般源于对方权利请求的非正当性;基于此,突出他方当事人行为的特点是民法中各类型抗辩权命名的主要思路,像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等。基于此,笔者赞成使用“先履行抗辩权”这个概念。
- [2]See Barry Nicholas,The French L,aw ofContract,second Edition,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2,p.213.我国学者周楠与黄风先生也认为,罗马法存在合同不履行的抗辩规则,但二者均未明确指出合同不履行的抗辩规则形成于何时。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59、661、662页;黄风编著:《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107页。
- [2]日本民法典第533条被命名为“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具体规定为: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参见《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 [1]最能充分证明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望文生义理解的事实是,我国学者总是将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之一的“当事人之一方无先为给付之义务”篡改该“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在外延上可包括双方应同时履行,也可包括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按约定或规定应后履行。王家福.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402;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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