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中的非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Non-contentious Procedures in French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 on China
郝振江;
摘要(Abstract):
法国采用的是非讼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例。它通过特有规则、严格限定非讼程序功能、维持程序形式的相对性使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在同一法典内做到了逻辑合理、结构平衡;非讼程序体现出了职权主义、非公开审理、不须言辞辩论、注重第三人程序保障等特点,这与德、日等单独立法例国家特点基本一致,但程序独立性、自序性较弱。非讼事件诉讼化亦是法国法特有的现象,它与借助诉讼程序实现第三人程序保障密不可分。这一立法例的诸多做法对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法国;非讼程序;特有规则;启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非讼程序特殊规则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1)C37)
作者(Author): 郝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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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其说明》,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1-10/29/content_1678367.htm,2011年12月27日访问。
- 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性质的分析,参见拙文:《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法学家》2011年第4期。
- ①参见法国民诉法典第60条、61条。本文所引法国民诉法典译文请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 ②参见法国民诉法典第797条、62条。
- ③这些学说包括:(1)目的说:a.非讼事件是形成私法秩序、民事诉讼是私法秩序的维持与确定;b.非讼事件是以预防为目的、民事诉讼则以回复为目的。(2)对象说:a.与非讼事件以保全没有争议的权利相对,民事诉讼是确定并实现存在争议的权利;b.非讼事件是进行私法上非形成权的形成,民事诉讼是就原告对被告做出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3)手段说:a.民事诉讼的手段是确定并执行具有既判力的请求,非讼事件不产生这些问题;b.民事诉讼是围绕决定实体法律状态存否的一次性、确定性裁判展开,非讼事件是因与私法领域存在密切关系而委诸于司法的行政。具体参见小島武司:《非訟化の限界について》,《総合法学》第5卷11号,第73页。
- ①法国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只有同时审理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才属于非讼事件。仅涉及合法性审理而不涉及合理性的情况应当归属于非裁判的司法行为。GUINCHARD et FERRAND,no211,note,pp.243-244.转引自垣内秀介:《フランスにおける非訟事件と非訟事件手続》,日本法务省: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12233.pdf,2011年12月25日访问。
- ②这两项制度在功能上类似于我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均是对当事人合意的确认并赋予其执行力。但法国这两项程序设计上却与我国存在着重大区别:前者是在诉讼程序中委诸调停人进行调停所达成协议的确认(法国民诉法典第131-1条、131-12条);后者是在小审法院的预先试行和解程序中由和解人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的确认(法国民诉法典第832-2条、832-8条)。
- ③法国民诉法典第1055-1条、1055-2条。
- ④法国民诉法典第1088条。
- ⑤法国民诉法典第1139条。
- ⑥法国民诉法典第1167条。
- ⑦法国民诉法典第1180-1条第3款。
- ⑧法国民诉法典第1287条。
- ⑨法国民诉法典第1301条。
- 法国民诉法典第1051条。
- 法国民诉法典第1067条。
- 法国民诉法典第1287条。
- 法民法第373-2-7条第1款。
- 关于非讼裁判形式,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差别很大。德国和日本非讼裁判均采用决定形式,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裁定形式。参见德国家庭及非讼事件裁判法(FamFG)第38条第1款、日本非讼事件法第54条、台湾非讼事件法第36条。
- 例如,大审法院以合议制或独任法官做出的裁判决定,商事法院、初审法院、劳资纠纷仲裁法庭以及农村租赁对等法院做出的裁判决定。具体请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2页。
- ①参见ロジェ?ペロー:《民事裁判法講義》,若林安雄译,载《近大法学》第36卷1号。
- ①CORNU et FOYER,Procédure civile,3eéd.,1996,p485-486.转引自垣内秀介著:《フランスにおける非訟事件と非訟事件手続》,日本法务省: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12233.pdf,2011年12月25日访问。
- ⑤参见法国民诉法典第332条第2款。至于是否允许第三人申请参加,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司法实务中一贯持肯定态度。
- ⑥法国民诉法典第679条。
- ⑦法国民诉法典第546条第2款。
- ⑧法国民诉法典第583条第3款。
- ⑨关于德国非讼程序保障的状况,参见拙文:《德国非讼程序的新发展》,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 ①从逻辑上来说,这种现象是有可能存在的。但当事人于诉讼中没有争议即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本身与非讼事件并没有关联。参见法国民诉法典第127—131条。
- ②法国民诉法典第421条。
- ③法国民诉法典第425条。
- ④法国民诉法典第798条。
- ②参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1-10/29/content_1678367.htm,2011年12月27日访问。
- [1][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 [2]郝振江.论非讼程序的功能[J].中外法学,23(4):808-818.
- [3][4][9][日]垣内秀介.フランスにおける非訟事件と非訟事件手続.日本法务省: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12233.pdf,2011年12月25日访问.
- [5][法]ロジェ.ペロー.民事裁判法講義[M].若林安雄译.近大法学.36(1).
- [6][日]三井哲夫.非訟事件手続に関する一般理論(一)-その比較法的考察[J].法曹時報.21(5):2.
- [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8][日]铃木忠一.非讼.家事事件的研究[M].东京:有斐阁,1971.
- [10][法]洛伊克.卡迪耶.法国民事司法(第三版)[M].杨艺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 [11]郝振江.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J].法学家,2011(4):128-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