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从轻适用与人权保障Lighter Application of Penal Law and Safeguards of Human Rights
钊作俊;
摘要(Abstract):
刑法是从轻适用还是从重适用,不仅是刑法效力范围理论中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基础性课题,而且事关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机能显现,关系着刑法在强大的国家保护与弱小的人权保障的博奕过程中如何寻求一种平衡。基于比较的视角,立足于有利于行为人的立场,对刑法适用中的从轻原则及其彻底实现、从轻原则的运用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因应对策进行深入研讨,无论是对于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是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刑法适用;从轻原则;人权保障;裁判效力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资助项目。
作者(Author): 钊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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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如何确定刑罚之轻重,如规定2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与规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哪一个是更为宽缓的法律,在俄罗斯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更为宽缓的法律是刑罚下限更低的法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比法律的宽严应根据制裁的上限,而不是制裁的下限。俄罗斯学界大多支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在必要条件下法院可以判处低于制裁刑下限的刑罚,甚至比法定刑更轻的刑罚。而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判处比法律规定更重的刑罚。参见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Z](上册).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3.
- [1]对于犯有数罪的,如何比较处刑轻重,有学者认为应当将所犯各罪分别比较,而不宜以其中一罪或者较重的罪为标准予以比较,在此基础上再按“处刑较轻”的法律分别适用相应的新法或者旧法。该观点认为,这样做不仅简便易行,符合溯及力原则,也与数罪并罚的基本精神即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决定执行的刑罚,是相一致的。(参见祝铭山.中国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2.)但在俄罗斯学者库兹涅佐娃等人看来,如果法律在制裁的某一限度内加重刑罚而在另一限度内减轻刑罚(如降低刑罚的上限同时提高刑罚的下限),则应该认为降低刑罚上限的法律是更宽缓的法律,因为制裁的上限是划分犯罪种类的根据,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属于哪一类犯罪会对被判刑人产生严重的后果。(参见[俄]H·Φ·库兹涅佐娃,等.俄罗斯刑法教程[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9.)
- [1]但是,俄罗斯有的学者认为,在存在中间法(所谓中间法,是指实施犯罪以后追究责任之前法律修订了两次以上)的场合下,应该适用对行为人最有利的法律。否则,对犯罪人的刑罚就不仅如同公正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身份,而且还有赖于犯罪人何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何时作出判决。参见[俄]H·Φ·库兹涅佐娃,等.俄罗斯刑法教程[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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