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定程序”走向“正当程序”——以行政程序为例
金伟峰
摘要(Abstract):
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中的“法”仅指法律和法规 (或包括规章 )。鉴于“法定程序”的稀缺性 ,特别是某些“法定程序”的非正当性 ,迫切需要以“正当程序”的理念和原则对现行的“法定程序”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进行改造 ,包括在宪法中规定“正当程序”条款、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充分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等。
关键词(KeyWords): 法定程序;正当程序;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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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金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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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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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被法官用来论证判决理由,在我国已有实例。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法院认为,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被处理者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允许被处理者提出申辩意见”的法律依据,事实上,被告作出处理决定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没有“允许被处理者提出申辩意见”这一程序规定。“允许被处理者提出申辩意见”正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但由于“法定程序”制度的存在,法院的判决理由难免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备受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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