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值得商榷的立法倾向——对《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立法规定方式的质疑On A Debatable Legislative Tendency——Questions on the Form of Public Welfare Lawsuit Legislation in the Newly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廖中洪;
摘要(Abstract):
新修《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程序规则,采用原则、粗疏的规定方式,不仅体现出了十分明显的简要、概括的立法倾向,而且从民事司法实务、立法与司法解释权限、国家有关立法与司法解释权力的设置、程序保障,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立法规则的角度上看,这种立法规定形式及其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立法倾向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正确性,都是值得商榷,也是存在问题的。
关键词(KeyWords): 新修《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程序;立法规定方式;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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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廖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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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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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所谓“原则性”规定,指的是立法所做的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法律规定形式。这种规定的基本特征在于,就实际操作的角度上看,需要依靠其他法律规定来具体化与特定化,即就这类规定本身而言无法操作执行。
- ①德国1879年《民事诉讼法典》施行以后至1999年12月17日,共修改了95次(参见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译者前言部分,第3页)。1999年12月17日以后,又于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中,多次针对律师执业的范围、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前置程序、欧洲货币的变化,新颁布的《欧洲共同体证据调查执行法》、《欧盟诉讼费用救助指令》、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以及为了在法院系统全面实现电子文件的管理等内容和问题,对于《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至此,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从1879年施行至今,修改的次数已达100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