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保障机制研究On the Support and Salvage Mechanism of Housing Land Use Right
王崇敏;
摘要(Abstract):
文章从集体组织、家庭成员以及征地补偿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机制进行了论述,分析了现行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指出通过赋予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审查权、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和加强责任追究等方式完善集体组织内的保障,通过明晰户的内涵和分户的条件完善家庭成员间的保障,通过认定公共利益、完善征收程序以及健全补偿制度来保障征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组织;家庭成员;征收;公共利益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代化构建——基于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现状调查的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bfx028)
作者(Author): 王崇敏;
Email:
DOI: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蒋汉渊.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7.18.
- [2][1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
- [3][1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73.
- [4]陈龙江.制度功能视角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58.
- [5]王利明.《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8,(4):17.
-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22.
- [7]吴越.从农民角度解读农村土地权属制度变革[J].河北法学,2009,(2):73.
- [8]胡锦光,王锴.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J].法学论坛,2005,(1):12.
- [9]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91-192.
- [10]江必新,梁凤云.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J].中国法学,2007,(3):139.
- [13]张千帆.“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J].法学研究,2005,(2):28.
- [14]杨建顺.日本行政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473.
- [1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84-385.
- ①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之规定,如果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 ①《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②http://blog.sina.com.cn/s/blog_8d6565100101497h.html,2013年3月15日访问。
- ①《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①《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②当然,单身户由于其构成的不同,则不是自然人的集合。
- ③《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 ④《芜湖市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户主。
- ①《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
- 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 ①《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