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法条解释与评析
李洁
摘要(Abstract):
本文从法条解释与评判两个角度对受贿罪进行研究。在解释部分提出 :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设定为该罪的犯罪客体符合立法意图 ;为他人牟取利益应该是本罪客观要件的内容而不是主观要件的内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客体难题。在法条评判部分提出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受贿犯罪 ,会存在一系列实务上的问题 ,因而提出应纯化受贿罪的主体 ;行为的设定应考虑对客体保护的价值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客观要件的内容 ;贿赂范围有必要扩大 ;既遂应以客体受到侵害而不是受贿者得到利益为标准 ;罪名设定与罪刑阶段的设定应考虑到其科学性与实用性
关键词(KeyWords): 受贿罪;职务犯罪;法条;解释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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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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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李洁.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J].法学研究,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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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88.
- 这里所说的受贿罪,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中所确定的具体罪名,而不是指受贿的一类罪名。依据刑法规定,该三条均为对受贿罪的规定。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959,1972.
-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01.
- 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604.
- 如绑架罪、医疗事故罪等对犯罪客体就存在着不同观点。
- 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08,891.
- 赵秉志.刑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8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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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3.我国的司法解释持此观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五)指出:“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其中的后种情况就不是就利益本身的性质之规定,而是对取得手段的规定。
- 笔者赞同人身危险性不是定罪的根据,但对量刑有影响的观点,因此有此论述。对于此观点,参见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9.
- 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00.
- 本文所说的行为客体,是与犯罪客体不同的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要素的行为的直接指向,行为客体虽然与犯罪对象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存在重合,但其意义是不同的,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不能重合的情况。参见李洁.犯罪对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5-144
- 这里所说的避免,并不是说这样的解释可以使本罪规定的不公正全部解决,只是与将其解释为客观行为要件相比,可以避免一部分的不公正。
- 所谓客观处罚条件,是德日国家的刑法概念,指对于刑罚权的发生,除犯罪事实之外,尚需要以其他外部事由作为条件的场合,如事前受贿罪中的成为公务员或仲裁人的事实即属之。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M].成文堂,2000.530.
- 参见李洁.犯罪既遂形态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60~61.
- 此为我国权威教科书的观点。
- 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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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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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23.
-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81.
- 参见金瑞锋.贪污罪主体新探[J].河北法学,1998,(3).
- 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973
- 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8-69.
- 参见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6-67
- 这里所说的一般受贿罪,是指收受型受贿罪与被索取者为了得到非法利益而被索取财物的索取型的受贿罪的情况。
- 参见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604.
- 参见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
- 参见杨再明.贿赂不应包括非物质性的“其他不正当利益”[J].法学研究,1986,(5).
- 依法国刑法典第131-4条规定,监禁刑设定了7个幅度,分别规定了每个幅度的最高限,因此其分则各罪规定的刑罚,其所列年限是指最高限,而非绝对确定的刑罚的情况。
- 参见法国刑法典[Z].罗结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11.
- 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M].日本成文堂,2000.620.
- 关于犯罪结果中的非物质性结果的界定与认定,参见拙作.犯罪结果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81-85.
- 1所谓的行为对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东西。行为对象不同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而行为对象只是行为的直接指向,在相当多的场合,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发生重合,但在有些犯罪中,犯罪客体与行为客体是分立的,受贿罪就属于这种分立的情况。参见拙作.犯罪对象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