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程杰
摘要(Abstract):
我国宪法至今未被司法机关适用 ,这已成为法学界普遍关注的话题。究其原因 ,不仅是受长期以来形成的宪法章程化纲领化政治化的影响 ,还受苏联宪法理论和宪政模式的影响 ,同时与我国宪法理论研究滞后 ,以及司法机关长期形成的司法惯例有密切联系。时至今日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都要求宪法应当被司法机关适用 ,可见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已刻不容缓。笔者建议在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体制和诉讼体制下 ,建立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宪法;司法适用;宪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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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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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事件源于1990年,山东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后,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19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同级的陈晓琪。于是陈就以齐的名义到财会班就读,陈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而齐因此丧失了升学的机会。直至1999年初,齐偶然得知了事情的真相。齐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将陈晓琪、其父亲陈克政、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四十万元。本案属公民提起的受教育权诉讼,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中虽然对公民的姓名权有规定,但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却仅在我国的宪法的第40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民法通则》及其他部门法当中并没有具体的体现。这就涉及到宪法是否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加以引用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裁判,即所谓的宪法被司法机关适用。此案备受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所做的《批复》中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随后,有关法院根据上述批复做出了判决。此案被有些学者称为“宪法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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