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视角下的人身自由权:限制与保护The Right of Personal Lib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te Law: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王道发;
摘要(Abstract):
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尽管人身自由包括身体和精神自由,但这只是人身自由权具体利益的表现形式,拘禁仍是侵害私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即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被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这是私法确立人身自由权重要意义的体现。
关键词(KeyWords):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精神损害赔偿;私法;防御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道发;
Email:
DOI: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5][8][1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98,398,398,403.
-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27.
- [3]杨立新,张国宏.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 [4]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7.
- [6]尹田.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 [7]张新宝.走过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
- [9][1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1,202.
- [10][13]杨立新.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当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3).
- (1)《德国民法典》847条第1款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亦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1)《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列举了六种情况:(1)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有罪的人;(2)不遵守法院的合法命令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3)为了防止犯罪或者罪犯逃跑或者押送罪犯到法律部门;(4)出于教育监督的目的并有合法命令对未成年人的监禁;(5)对传染病患者或者对头脑不健全者、酗酒者、吸毒成瘾者、游民等的监禁;(6)对未经批准进入某国的人或者正被采取驱逐或者引渡措施的人等。
- (1)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目录。
- (2)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目录。
- (1)参见“罗某诉张某、苏某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赔偿案”,河南省漯河市(2009)源刑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 (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2)参见“张敬芸诉蒲义宗人身自由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840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1812225)
- (3)参见“秦智亮诉穆素英等侵犯人身自由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704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48910)
- (4)参见“周荣焱与重庆三峡民康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抗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2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4343178)
- (5)参见“张仕虎等非法拘禁案”,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刑终字第23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1784870)
- (6)关于此案的具体情况,可参见“刘洪力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书。(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67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