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误区与对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评析On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Focus on Article 49 of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程捷;
摘要(Abstract):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就公诉案件而言,如果片面地将该条文理解为人民检察院承担所有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将陷入认识误区。应该从举证责任性质以及待证事实分类两个方面去重新解读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范内容,并借助于适当配套机制去缓解实践中因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证明困境。
关键词(KeyWords): 举证责任;待证事实;推定;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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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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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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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已然成为“天经地义”的术语,其中最重要的传递方式是教科书和学界论著都将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当然内涵,却很少去详细揭示从无罪推定原则导出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究竟有何逻辑依据与内在关联。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页;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0页。
- ②实际上在2011年8月底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四十九条,除了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之内容以外,另曾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句,但在最终通过的《修正案》中被删去。
- ①疑罪从无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但早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基础原则,在德国甚至被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层次。欧洲人权法院也在Lingens and Leitgens v.Austria 208及H.v.the United Kingdom等案中一再强调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See Keir Starmer,Lain Byrne,Blackstone’s Human Rights Digest,Blackstone Press,2001,p.101.
- ①主观要素事实难以证明的困境,不仅是诉讼法上的难题,甚至引起了实体法的争议。比如围绕间接故意,长期存在意欲要素无用论与必要论的争议,与此同时,还有学者提出“故意客观化”的主张,这些学说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客观证明上的难题。详见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元照有限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81—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