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On the Barrier-free Right of Information of the Disabled
杨飞;
摘要(Abstract):
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就是指残疾人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包括传统的文字提示(如字幕)、盲文、手语、语音等信息交流服务无障碍权,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权,网络无障碍权等内容,对于残疾人享有其他人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属于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属于人权中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应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义务。我国应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国家保护,同时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应当承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社会权;国家义务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保障立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JJD820008);;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公共财政法律制度与公民社会权的保障”的资助
作者(Author): 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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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cdpf.org.cn/2008old/sytj/content/2007-11/21/content_74902_3.htm,2012年4月3日访问。
- ②参见任铁民:《信息无障碍是残障人士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的基本发展权》,载《现代电信科技》2007年第3期,第2页。发展权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人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指出:“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承认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是残疾人平等地享受社会进步成果(信息技术)、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因此也属于发展权。由于发展权的价值宣示意义大于法律技术意义,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 ③2006年4月1日零时,我国残疾人口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参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cdpf.org.cn/sytj/content/2008-04/07/content_30316033.htm,2012年4月3日访问。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户均规模为3.51人。参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cdpf.org.cn/2008old/sytj/content/2007-11/21/content_74902_2.htm,2012年4月3日访问。
- ①《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改总体框架的方案及其说明(征求意见稿)》使用了“无障碍权益”的术语,但未被采纳。参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temp.cdpj.cn/bzfxg/2005-04/05/content_3933.htm,2012年4月3日访问。有学者使用“无障碍权益”这一术语,参见秦勇、李凤霞:《论我国残疾人无障碍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载《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3页。
- ①参见《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义务的三分法参见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1999年第20届会议《第12号一般性意见》,载A.艾德、C.克洛斯、A.罗萨斯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修订第二版),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四川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51—552页。
- ①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的保护本来应当纳入社会保护之列,但是在我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其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组通字[2006]28号)明确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亦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网站也被称为政府网站。因此,笔者将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的保护纳入国家保护之列。
- ①我国关于信息无障碍权的诉讼案例尚未出现,但已有关于无障碍设施的案例。2007年8月16日,肢体残疾的北京市民阮女士以“地铁缺乏无障碍设施”为由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了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未判决支持阮女士的诉讼请求,建议地铁公司应加快地铁无障碍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北京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参见《公益.仁爱.平等———中国反歧视法律行动通讯》第10期(2010年3月),载益仁平中心网站,http://www.yirenping.org/upfile/Newsletter10.doc,2012年4月3日访问。
- ②在美国,发生过多起相关案例。宾夕法尼亚州州政府的门户网站对盲人存在障碍引起诉讼,西南航空公司预订及票务系统对残疾人存在障碍,美洲银行网站和自动提款机对残疾人存在障碍,美国在线的软件与读屏软件不兼容,等等,都受到了相应处罚。参见宁扬整理:《背景资料:国外信息无障碍相关法规》,《中国青年报》2005年6月10日,载中青在线,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6/10/content_1128665.htm,2012年3月8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