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吗?——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质疑The Unmodified Registra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Shareholder’s Rights Shouldn’t Be against A Third Party?——Questions on the Provision of Article 33 of the New Company Law of China
沈贵明;
摘要(Abstract):
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是,变更登记是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因为股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因登记而形成的,所以变更登记不具有作为股权转让必要条件的基础;股权的私权属性、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变更登记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否,对保护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逻辑混乱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登记的效力;立法技术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重点项目“股东资格研究”阶段性成果(批准文号:06ZS58)
作者(Author): 沈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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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有人认为,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是一种误解。在公司设立程序中,由发起人的申请、必要的审批、验资机构的验资以及登记等各个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程序上的制约机制,如果登记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就会打破这种制约机制。此外,提高公司登记的效率、降低公司设立的成本,也都要求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参见拙著:《公司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8页。
- [1]赵旭东.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
- [2]李国光.中国民商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5.
- [3]江平.公司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6.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
- [5]赵旭东.股权转让与实际交付.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
- [6]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9.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条。
- [8]Steven C Bahis:Application of Corporate Common Law Doctrines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Montana LawReview,Winter,1994,p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