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论操纵及其还原On the Theoretical Manipulation and Reduction of Article 24 in the “Tort Liability Act”
高留志;
摘要(Abstract):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制度,并非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由当事人分担损失,一般认为其理据在于富人对穷人的社会补偿理论,但这一理论并不必然得出特定的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结论。另一方面,受害人不具有任何过错令其无辜地自负损失也将有违人们结合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均不应承担损失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生实质上处于公共空间,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至于具体的路径,通过社会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更为适当。从长远看,构建意外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解决侵权法内在价值冲突的必然逻辑。
关键词(KeyWords):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公共空间;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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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高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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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学者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后的观点大都没有改变。此处对第24条的性质分析,有的是学者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对《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分析。鉴于两个条文没有根本的区别,将学界对《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分析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分析一并列举是适当的。
- ①损失补偿不同于损失分担。前者不要求受害人自承损失,后者要求受害人承担一部分损失;前者往往还有追偿权问题,后者无追偿权发生。
- ②张金海认为,公平责任的理论根据有引起说、经济能力承受说、具体的公平说和危险责任说。除引起说外,其他三说各有支持者。
- ③《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导致的损害,其第二款规定:“在负有监护义务之人不能赔偿损害的情况下,法官得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判定致害人给予公平的赔偿。”
- ④曹险峰:《论公平责任的适用》,《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 ①需要说明的是,第24条适用的情形与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危险行为不同。但随着人们交往增多,非属系统危险的意外致害也将更多出现。因而,克廷关于行动世界与行为世界的区分理论可以借用说明关注无辜受害人的必要性。
- ①所谓的神力行为和紧急避险具有区别。在紧急避险,虽然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可认为是神力行为,但紧急避险造成的后果因人为因素的参与就不完全是神力行为的结果。
- ②除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意外致害外,不可抗力致害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害也可纳入公共空间。见义勇为受害、高空抛掷物致害人不明的情形,只有在规定追偿权的前提下才能暂时纳入公共空间。但对自然险情的紧急避险致害能否纳入公共空间,理论上较为复杂,应值深入研究。
- ①在近几年的地震救灾实践中,已经发现因建筑物质量而非地震本身导致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情形,但施工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在救灾时并未予以考虑。
- ①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障或者社会救助具有行政补偿的性质。对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虽然适用对象在扩大,但一般认为补偿的范围仍限于直接损失,对于诸如财产价值的降低这样的间接损失以及人身损害都不适用补偿。至于其中的原因,在于补偿的根本属性是对特别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并不具有惩罚性而带有某种恩赐的性质,国家不必为受害人支付全额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