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形态与错误研究On the Criminal Patterns of Cause-free Behaviors and Their Knowledgement Mistakes
马荣春;顾玲;
摘要(Abstract):
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阶段形态包括"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且其"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可不予刑事处罚,而其"着手"后的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可予以类型化把握。原因自由行为存在共同犯罪,且其共犯同样可划分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而"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则是原因自由行为共犯中的特别问题。原因自由行为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原因自由行为单独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和原因自由行为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且都可以按照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展开讨论。
关键词(KeyWords): 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行为;结果行为;共犯;错误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马荣春;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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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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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到目前为止,构成复行为犯的两个行为之间似乎只有手段与目的关系,亦即复行为犯就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复行为犯。
- 1刑法学中的举动犯,原本也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独立犯罪化,故举动犯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包括原因自由行为的举动犯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也应尽量立于刑法谦抑性原则而不予处罚。
- 1有的著述将客体错误作为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页。)其实,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可以归为一类,这是由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即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对象的价值内在。
- 2有的著述指出,对诸如杀错人之类情形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因为在行为的当时,行为人想杀“那个人”,而实际上也杀了“那个人”,故属于“具体的符合”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 页)。实际上,这里的“那个人”与“那个人”并非同一人,而仍然是带有抽象概括性的“那个人”,故“具体符合说”未必能够得出与“法定符合说”所谓完全相同的结论。对于杀错人的对象错误个案,“具体符合说”或许主张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 1对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发生”这一情形,张明楷教授否认故意犯罪的既遂而认为是故意犯的预备与过失犯的想象竞合,如其举例:妻子为毒杀丈夫而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的意思,只能认定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论处(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4页。)。其实,如果把“结果的提前发生”视为“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则也可以视为“实行行为的提前实施”。这样,对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发生”这一情形,认定成立故意犯罪正犯既遂,仍不失妥当性。那么,对于原因自由行为场合的“结果的提前发生”,当把原因行为视为实行行为或“实行行为的提前实施”,则故意犯既遂的认定便更不成问题了。其实,在妻子毒杀丈夫的例子中,妻子的行为属于“投毒杀人”的行为类型,而妻子的行为已经属于“投毒”了,故认定其行为已经属于“实行行为”不应该存在观念障碍或符合常识认知。
- 1在原因行为阶段,张三只具有强制猥亵的故意,而在结果行为阶段,张三因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又没有强奸的故意,故不应将张三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由于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在法益侵害上有重合部分,即强奸罪的法益侵害已经包含了强制猥亵罪的法益侵害,故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张三的行为应认定强制猥亵罪正犯既遂。
- 1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中,李四没有按照原因行为的设定去实施结果行为,或是出于在“能”与“不能”之间的自由意志选择,或是出于“力所不逮”而予以放弃,故李四的原因行为存在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两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