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客体论On the Object of Land Ownership
崔建远
摘要(Abstract):
在探讨地权客体时 ,不宜照搬拉伦茨教授的“三阶层客体理论”,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概括 ,不宜继续沿用传统的概括 ,坚持物权的客体一律具有特定性 ,也不宜彻底推翻传统的概括 ,把所有种类的物权作为审视的对象 ,重新抽象、概括出适应于一切物权客体的属性 ,而应当走类型化的路径。作为地权客体的土地 ,不同于自然科学和经济学上关于土地的概念 ,而是指以地籍块方式进行测量与标记的 ,并在土地登记簿中以“土地”进行登记的地表的一部分。它在我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不再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文物等元素。
关键词(KeyWords): 地权;客体;土地;特定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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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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