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信访制度功能的改进路径——以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为讨论中心The Improving Path of the Functions of Letters and Visits System
刘克毅;
摘要(Abstract):
信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其所承载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见表达与权利救济功能不能截然分开,中央和省(市)级信访工作应以公民意见表达为中心,基层信访工作应以纠纷解决(公民权利救济)为中心。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机制而非这一功能本身,是造成目前信访困境的根本原因;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化解目前的信访困境,对信访制度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或许是改良信访制度的可能路径。
关键词(KeyWords): 信访纠纷;信访制度功能;信访程序制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西北政法大学横向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信访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刘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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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黄钟.信访制度应该废除[EB/OL].http://www.yannan.cn/data/detail.php?id=4802.
- [2]赵东辉.信访的体制瓶颈亟待突破:让民意顺畅上达[J].暸望东方周刊,2003,(40).
- [3]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在北京大学的演讲[EB/OL].http://www.ccrs.org.cn.
- [4]孙大雄.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J].法商研究,2011,(4).
- [5]王学军.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百题解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1.
- [6]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68.
- ①本文这一部分的议论主要参考了陈小君等人所著的《涉农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一章的内容。在这本著作中,关于信访制度的功能变迁用“社会动员”和“矛盾化解”这一对概念来表达,与本文所用的公民政治参与、意见表达及权利救济概念并不相同。笔者认为,这种不同主要是观察视角和研究范式的差异所造成的——在观察视角上,著作以国家为出发点,本文以公民为出发点;在研究范式上,著作以实证研究为基本范式,本文以规范研究为基本范式。但这种差异不影响我们对信访制度功能变迁的把握。
- ①在法律思维、法律运行方式的意义上,苏联法可以归入大陆法系。
- ①参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②信访工作人员不以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为任职条件,在信访工作岗位上的任职期限较短,工作变动频率快,难以养成依法处理纠纷所需的职业素养。
- ③对于信访投诉事项的解决,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部门、信访部门的上级机关,以及社会公众的判断标准并不相同:一般而论,信访人常以自己的诉求利益是否满足为判断标准,信访部门及社会公众常以法律政策为判断标准,信访部门上级机关的判断标准则在信访人的息访、罢访(信访人标准)与法律、政策之间摇摆,过分强大的信访压力机制会促使信访部门、信访部门的上级机关以信访人的息访、罢访作为信访事项解决的判断标准。本文所谓的信访事项的实质性解决就是指信访事项的解决以信访人满意、息访、罢访为判断标准。
- ①关于“规范出发型”诉讼机制的详细论述,可参见:[日]中村英郎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1页。我国的诉讼机制具有鲜明的“规范出发型”诉讼机制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