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及其立法完善——以网络作品权利限制为视角On Limitations to the Right of Copyright and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I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mitations to the Right of Network Works
任燕;
摘要(Abstract):
作者的著作权、传播者的邻接权、使用者(社会公众)的使用权,三项权利的平衡是立法者的期望。著作权法在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平衡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发展的必然。应平衡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存在着尴尬,以网络作品权利限制为视角对网络作品权利限制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网络作品;著作权;权利限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2400410552)
作者(Author): 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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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著作权人包括两大类:第一,作者;第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其他著作权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作者一定是著作权人,而“其他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 ①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Copy A Law of Users’Rights,1991.p.2。
- ②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质的飞跃,其站在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上,使作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该法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该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自印刷、翻印或者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问、有知识的人编辑或者写作有益的作品。即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的权利转为主要保护作者的权利。
- ③对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下均称为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即此处的著作权是广义上的著作权,既包括著作权又包括邻接权。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既包括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又包括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
- ④著作权人利益在此也是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著作权人利益又包括邻接权人的利益。
- ①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 ②《世界人权宣言》第27款宣布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
- ①虽然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强制许可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现行文本中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而中国又是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所以也应当适用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