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派与中国法学的学派化
王全弟;李云波;
摘要(Abstract):
学派的产生缘于思想的发达,以及人们对不同思想群体进行区分的必要。学派不同于帮派、党派、教派、流派,也不同于学科。学派的繁荣程度反映一个社会群体整体的文明发达程度。中国法学尚未形成学派,但在将来有可能形成学派。影响中国法学学派产生的直接外部条件主要表现为学术体制和哲学基础学科,内部条件主要表现为学派意识和学者的自觉。在外部体制一定的条件下,法学学派的产生更应依靠法学界学者的自觉。
关键词(KeyWords): 学派;中国法学;学派意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上海市重点学科经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学科项目编号:B102)
作者(Author): 王全弟;李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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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如周光权:《用学派论争促刑法学发展》,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28日。另外,在民法领域,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致力于建设一个“厦门学派”;孟勤国教授因其系统地提出“物权二元结构”理论而被江平先生誉为“广西学派”的代表;肖永平教授倡导成立“珞珈法学派”,见肖永平、徐锦堂:《中国法学流派的创生和珞珈法学派的可能》,载《学术界》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