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提升道德的限度及原则The limitation and principles of enhancing morality by judicature
李延舜;
摘要(Abstract):
"以德入法"在立法层面不是什么新鲜事,但试图通过司法实现"以法固德"却是给本就境遇不好的司法套上额外的枷锁。"彭宇案""泸州遗赠案""教授换妻案"等的判决给社会传递出明显的信号,但却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功能是止人为恶而不是劝人向善的,在于法律中的"人"只能是"普通人",在于道德的提升本质上是靠制度而不是宣传与说教。当然,司法裁判也有"教育"功能:一个良善公正的判决会给社会带来正能量。但这种"给力"判决的作出需要秉持四项原则,即个案化原则、法律发现的"合道德性"原则、程序原则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预防恣意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以德入法;法律功能;合道德性;自由裁量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法治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作用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CLS(2015)ZDZX20)
作者(Author): 李延舜;
Email:
DOI: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克劳斯·奥特.民法的经济分析[M].江清云,杜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4.
- [2]秦策,夏锦文.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J].法学研究,2011,(4).
-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8.
- [4]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2010,(1).
- [5]徐钝.论司法能动的道德风险——道德权利语境下的比较性诠释[J].法律科学,2011,(2).
- [6]Committee on homosexual Offenses and Prostitution:The Wolfenden Report.1957,para.227.
- [7]H.L.A Hart.Social Solidarity and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ity[J].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35(1967):1-13.
- [8][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M].关贵森,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27.
- [9][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曹玉堂,杨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41.
- [10]王国锋.司法权的限度及司法能力建设[J].法律适用,2006,(2).
- [11]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6.
- [12][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
- [13]Ronald Dworkin,Lord Devli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J].The Yale Law Journal,75(1966:986-1005)
- [14]谢晖.美德的暴政与权利的美德[J].东方法学,2012,(1).
- [15]周永坤.提升司法公正的路径选择——以正当程序和司法良知的关系为切入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 [16]孙莉.德治及其传统之于中国法治进境[J].中国法学,2009,(1).
- [17][美]伯尔曼.法律和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59.
- [18]转引自夏贞鹏.法律论证引论[A].法律方法(第3卷)[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99-300.
- [19]胡玉鸿.论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个别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6).
- [20][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0.
- [21]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商[J].北大法律评论,2004,(6).
- [22][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86.
- [23]转引自胡玉鸿.论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个别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6).
- [24]转引自秦策,夏锦文.司法的道德性与法律方法[J].法学研究,2011,(4).
- [25]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轮——Robert Alexy法律原则理论初探[J].辅仁法学,2003,(24).
- [26]孙洪坤.程序正义论——一种法社会学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3,(1).
- [27]夏锦文,王艳晖.追寻程序的正义——谷口安平程序正义理论探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2).
- [28]孙莉.人本的过程性与权力运作过程的人本性[J].政法论坛,2007,(1).
- [29][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M].李克强,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3.
- [30][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10.
- [31]胡玉鸿.论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个别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6).
- [3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34-135.
- [33]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M].台北:台湾祥新印刷有限公司,1985.301.
- [34]侯学勇.融贯论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4).
- 1 判决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具体情形可参阅(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 2 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 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具体情形可参阅(2010)红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
- 3 判决理由是:“本案中遗赠人自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将其遗产和属于被告所有的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详情可参阅(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
- 4 基本案情是:江苏淮安市淮阴区57岁的周翠兰在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则坚称丢的是8200元,反把周翠兰和一名目击者告上法庭。
- 1 (1866)L.R.1 Ex 213.本案被告是一个妓女,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马车,用以方便业务。后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却被法院驳回,理由在于原告知道被告租车的意图是从事不道德行为,契约无效。
- 2 (1911)1 K.B.506.本案中房东将其公寓出租给一名妇女,房东明知她是某位男士的情妇,房屋是偷情用的。后来当房东起诉要求给付租金的时候,法院将其诉讼驳回,而判决该租赁合同因目的不符合社会公德而无效。
- 3 该命题的基本观点是: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集合,而是观念的共同体,没有共同的政治观、道德观和伦理观,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社会公共道德是一张“无缝之网”,这张网的任何一个部位受到破坏,整个网的结构都会受到损坏的威胁。并且历史表明,道德联结的松散往往是社会崩溃的第一步。参阅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2页。
- 1 该案基本案情是,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尽快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
- 2 德国二战之后的“告密者”案件,丈夫因有外遇的妻子的告密而被送往前线。纳粹倒台后,告密的妻子受到追诉。虽然妻子以“遵从当时有效的法律”进行抗辩,但法官最终判定其有罪,因为她的行为背离了所有正派人的良知和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