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Study on Application of Comparative Fault in Special Tortious Acts —Based on Stipulations from Chapter Six to Ten of Tort Liability Law
王竹;
摘要(Abstract):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则分为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行为;危险程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适用研究”的中期成果(项目编号:11CFX037)
作者(Author): 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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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应当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以“受害人故意”替代“受害人责任”作为免责事由的做法并不合理,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 ②参见下文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对危险责任类型的分类而适用对应的抗辩事由。笔者之所以比照第七十二条而非第七十三条的考虑是,醉酒驾驶的机动车比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更为危险。
- ①应该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压”,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压”一样,应该仅指高电压。对此问题的分析,详见王竹、刘雨林:《“high pressure”抑或“high voltage”———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高压”的本意解读》,载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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