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现:贯彻法治思维的首要方法Legal Discovery:the First Method to Put Thought of Government by Law into Effect
魏胜强;
摘要(Abstract):
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前奏,法律发现能贯彻形式法治观的根本原则和精神,并阻止实质法治观对形式法治观的颠覆,因而成为法官坚守法治思维的第一步。根据法治思维的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发现方法时,应当把非正式法源纳入正式法源中,把法源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中。运用法治思维协调法律发现和其他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防止法官的任性和法律方法的滥用,一方面要用法律发现的结果限定其他法律方法的运用,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法官运用能动型法律方法的限制。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发现;法治思维;法律方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4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项目成果
作者(Author): 魏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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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3]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J].中国法学,2002,(1):52,53.
- [2]高君.略论英美法官文化及其启示[J].法治研究,2008,(7):30.
- [4][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J].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46.
- [5]邱爱民.论法律发现的规制[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4):76-77.
-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30.
- [7][10]刘治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J].法律科学,2006,(1):41,42.
- [8]邱爱民.论法律发现的形式[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101.
- [9]陈金钊.法律方法的界分及其实践技艺[J].法学,2012,(9):8.
- 1 相关的典型案例,详见陈金钊:《拯救被误解、误用的法律——案说法律发现方法及技术》,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第91 —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