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

  • 设区的市十年立法的回顾及研探

    冯玉军;梁林妍;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设区的市立法紧扣地方实际,在十年探索中同国家和地方治理需求不断调适、融合。这一进程既源于社会问题更迭、发展目标转换及由此带来的地方治理对高质量、精细化规则的迫切需求,亦得益于国家立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立法法》两次重要修正所赋予设区的市更宽更精准的立法权限。设区的市立法十年发展的成效不仅体现为立法数量的增加和立法创新成果的突出,还有立法水平的提升和民主参与的拓展,更包括立法程序和协同立法的有序规范。面向未来,立法实践应在既有的经验推动下,着力破解当前面临的理论瓶颈与质量困境,进一步构建全流程动态监督体系,推动立法资源均衡配置,从而为设区的市立法的科学化、体系化和高效化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路径指引。

    2025年06期 v.40;No.212 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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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典化背景下区域环境协同立法的理论范式与优化进路

    陈海嵩;张高榕;

    区域环境协同立法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关于跨行政区协同保护和整体监管要求的重要工具。但实践中其存在规范协同松散、微观执行供给不足、利益协调机制失灵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跨区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的实现。从制度功能视角出发,区域环境协同立法唯有采取深度协同的治理范式才可实现跨区生态环境整体治理,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未来区域环境协同立法需采取紧密型协同立法模式,明确将地方政府纳入协同立法的主体范围,并建立长效性、制度化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

    2025年06期 v.40;No.212 17-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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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委托的内外区分与司法审查

    贾圣真;

    根据受托主体的不同,行政委托可以分为内部委托和外部委托。内部委托和外部委托原理的差异决定了其委托条件、司法审查规则的不同。内部委托是行政系统内的权力组织方式,是对行政职权、任务的重新分配,主要受职权法定原则约束,不需要特别法依据。外部委托是行政权力和行政任务向其他社会组织的转移,主要受国家垄断公权力原则和公法上的可问责性原则约束,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行政机关能否自主实施委托应视委托事务的性质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关于行政委托的案例中确立了新的诉讼规则,可以在内外区分的框架下进行体系化的理解。

    2025年06期 v.40;No.212 30-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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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学研究

  • 人工智能开源模型风险的规制治理

    杨永兴;谢珺;

    针对开源模型的良法善治是我国实现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关键。开源模型社会化过程中潜在的多维风险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个体权益等法益,亟须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开源模型专门立法尚属空白,相关风险治理能否径行沿用既有人工智能监管规则尚存疑问。如何有效因应风险而又不致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则成为发展开源模型亟待解决的关键命题。“规制治理”理论主张规制要素的多元组合,为解决“科林格里奇困境”提供了一种新的破解思路。基于此,未来我国开源模型的风险治理应强调规制政策的多元属性,充分发挥法律、社会规范等多元规范的规制指引作用;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多中心规制主体格局,助推多元主体风险治理合力的形成;打造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公众参与型等规制工具“组合箱”,推动治理更为精细化;建立规制信息与规制沟通的双螺旋机制,以此实现模型发展与模型治理的平衡。

    2025年06期 v.40;No.212 42-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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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中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保护

    罗世杰;

    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训练阶段将不可避免地处理载有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公开数据,这容易引发系列法律困境与利益冲突。对此,应充分考虑大模型训练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多元价值及动态平衡,即因信息个体性需确保训练安全、因信息公开性需兼顾训练效能以及因信息可控性需考虑训练理性,据此建构合理保护机制。为保障训练安全,应明确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阶层式判断标准。在非实质性处理场景下,信息处理通常被认为具有合理性;在实质性处理场景下,敏感信息处理应被认定为不具合理性、非敏感信息处理则需依照其公开目的被予以区分认定。但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得对信息主体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在此基础上,训练主体应以“事前统一公示+事后特殊报告”双轨并行机制履行告知义务,即事前确保公示内容具有可预期性、事后报告以信息主体请求的内容为限,以此提升模型训练效能。除此之外,已公开个人信息主体行使拒绝权时需满足“明确禁止”要求,且事后拒绝不具有溯及力,从而使训练主体得以豁免部分责任。

    2025年06期 v.40;No.212 60-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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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学

  • 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论路径

    郑晓剑;杨心雨;

    我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生态环境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相似性,惩罚性赔偿的实用主义色彩决定了该相似性对法律评价而言具有决定性意义,因而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属于“应当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漏洞。依据社会性赔偿理论,惩罚性赔偿名为“惩罚”,实为对社会所受损害的“填平”,并不违反平等原则,且惩罚性赔偿作为例外规定,并非绝对禁止类推,需要反对的是将惩罚性赔偿不加限制地普遍化。因此在类推适用的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对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予以全面检视。

    2025年06期 v.40;No.212 72-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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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刑法归责

    张嘉轩;

    《刑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主犯责任,虽有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但在个人责任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方面存在疑虑,亟须从教义学角度加以澄清。组织支配的构造既违背犯行支配及间接正犯的一般原理,又难以契合我国刑法的规范语境,不是诠释首要分子责任的可行方案。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具有一定的比较法价值,但在认定幕后者的行为有无重要作用时,应当以是否决定性地塑造了实行行为为标准。在首要分子的归责构造中,犯罪集团是连接归责主体和客体的纽带,是首要分子事先打造、用以塑造构成要件实现过程的工具。根据对犯罪集团的危险源监管义务、集团的自动化运行机制和首要分子与集团的不法意志关联,可以确定可归责于首要分子的犯行范围。首要分子在任何时候均必须对集团犯罪的“集团性”答责,这使其始终占据集团犯罪共同归责的主要份额,从而成立主犯。

    2025年06期 v.40;No.212 84-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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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程序构造——债之实现法下的体系展开

    王常阳;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新增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其体系定位、实体性质与程序构造均存在较多不明确之处。体系定位上,加速到期是“大民事法”债之实现制度的最新发展,因公司法规定不足,应补充适用民事法债之实现规范。以债之实现法为线索,加速到期的实体与程序均应参照适用一般担保原理之下的代位权及补充责任。程序上为方便债权人行权,应对加速到期之诉进行实质性简化及合并,不仅以一个诉实现“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的复合效果,还可在复杂诉讼构造中以诉的合并提升债权实现效率,并于执行中借追加股东被执行人制度简易实现债权。

    2025年06期 v.40;No.212 99-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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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智时代不完全劳动关系的量化判断路径

    周洁;

    数智时代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不完全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根源在于现行法律规范与数字化用工形态不匹配,缺乏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基于此,需以“数—制融合”为原则,推动不完全劳动关系认定从经验判断转向由数据驱动的量化分析,即立足精准识别、阶梯赋权、技术向善的核心目标,在“数—制融合”原则下构建以人格控制强度、经济依赖强度、组织整合度为核心维度的结构化评估框架。在实现机制上,依托中央数据库区块链存证、数字化动态监测系统等技术实现劳动过程关键数据的可追溯、可验证与可计量;通过法律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增强司法裁量的客观性;构建阶梯式权益保障机制,最终在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与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实现法治平衡。

    2025年06期 v.40;No.212 114-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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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断磋商行为的私法规制之展开

    朱博文;

    中断磋商并非《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情形,现行法律也仅就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予以了特殊规定,对于如何规制一般性的中断磋商行为尚付阙如,因此在学理和实践中关于中断磋商的责任基础、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范围均存在广泛争议。有关中断磋商争议的核心在于缔约自由与信赖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诚实信用作为缔约过失的责任基础,不仅限制了消极的缔约自由,更为合同磋商确立了行为标准:诚信磋商、公平行事并尽到合理注意。中断磋商的责任构成主要应考察受害一方的信赖合理性程度、中断一方的可责性程度。具有正当理由时,中断磋商可以阻却责任成立,而正当理由的判断则需结合具体个案类型,综合考虑合同性质、磋商进程及交易习惯等多重因素予以认定。中断磋商的损害赔偿应综合信赖的强弱、合同磋商的阶段、未来获益的幅度等因素展开判断。

    2025年06期 v.40;No.212 129-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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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专栏

  • 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理论反思与功能优化

    陈辉;

    检察提前介入监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实践需求而生成的一项具有持续生命力的制度。关于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理论基础,目前存在“法律监督说”“监察独立说”“公诉准备说”等理论学说,这些理论在阐释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制度实践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监检协同说”秉承协同性的理念,强调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定位是妥善解决二者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和争议。以“监检协同说”为理论依据,既超越了应然意义上法律监督权虚化的局限性,也预防出现监检联合办案的法治风险,同时亦解决了“互相制约”宪法关系因场域不匹配产生的适用难题。基于监检协同的理论基础,可将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功能定位为法定咨询,即其作为法定化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提出专业性咨询意见引导职务犯罪案件的高质量办理。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咨询功能的实现路径主要有三:一是恪守职能分工,二是强化沟通协调,三是避免角色混同。

    2025年06期 v.40;No.212 142-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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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

  • 如何在法律中安“家”?——刑事法中的家户保护模式之辩

    李亭慧;

    根据是否将家户作为独立保护对象,我们将刑事法律对家户的保护区分为附带保护模式和独立保护模式,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及主流学说采取附带保护模式,将对家户的保护置于家户成员的各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甚至民主权利之内进行考量。我国刑事立法也是采取这一立场,其缺陷是:当家户成员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等并未受到侵犯时,无法对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这将根本性地使得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保护家庭、住宅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搁置。相反,我国传统法律采取的独立保护模式认为家户自身的复合利益应该作为刑事法律的独立保护对象。事实上,两种保护模式的分歧源自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及思想渊源。基于此,我国刑事法律应该重构对家户的保护模式,继而更好地保障以家户内部伦理关系为核心的复合利益。

    2025年06期 v.40;No.212 153-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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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稿启事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探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2025年06期 v.40;No.212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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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总目录

    <正>~~

    2025年06期 v.40;No.212 167-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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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引注体例

    <正>本刊实行注释和参考文献分离制度。注释是对正文中的某一特定内容所进行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参考文献是作者在正文中直接引用的文献书目,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期刊文章、报纸文章、电子文献等。(一)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页注释单独排序,以圈码(1)(2)(3)等表示。(二)参考文献一律采用尾注,所有参考文献连续排序,以方括号[1][2][3]等表示。

    2025年06期 v.40;No.212 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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