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研究

  • 对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决策意见的不同见解

    杨立新;

    《民法总则》制定完成之后,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工作有序展开,其中有学者对民法典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立法决策,以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否定性意见。这些意见似是而非,没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不尊重客观事实,缺乏理性的逻辑论证,因而不能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建议稿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更不能否定该征求意见稿尊重人民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立法价值。立法机关正在将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力图将其修改得更好,成为一部好的民法典分则,其中就包括人格权编。对于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编草案,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批评意见,但应避免无价值的争论,以便经过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把民法典分则草案各编修改好,完成我国编纂民法典的伟大历史任务。

    2018年04期 v.33;No.168 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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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制度构建——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的比较展开

    叶涛;

    人格标识财产利益是人格财产二元权利体系在现代商业社会的发展产物。对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应当置于人格权衍生财产利益的体系中予以论证,财产利益与所依附的人格权之间的联系是确立其保护路径的逻辑依据。通过著作权和人格标识的比照可以得出,人格标识的人格固有性联系要强于著作权,因而在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中要更加倾向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基于此,可以比照我国现有较为成熟的著作权保护体系来确立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权利变动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著作权为参照设置人格标识财产利益的保护路径具备可行性与合理性。

    2018年04期 v.33;No.168 17-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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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条款遁入习惯法源之危机思考——从“31日不计息”规则说起

    陈圣利;

    习惯作为法源,是法治先进国家之通行做法。交易习惯常借助格式条款的"外衣"呈现于世,由此产生二者真假难辨的迷象。格式条款借助行规、示范合同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潜入交易习惯,进而僭越习惯法源之地位,将逃离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的双重规制,剥夺相对人的信息获取权,架空格式条款特别规则。

    2018年04期 v.33;No.168 26-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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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以法释[2018]2号为中心

    邱国威;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财产制为逻辑起点,分别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法释[2018]2号改变了由《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也应当按照新的认定标准重新调整。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等负担的债务,仍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推定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对于约定财产制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财产契约是否知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影响。此外,鉴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重要性,应当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2018年04期 v.33;No.168 36-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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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列举式规范之审视

    韩旭至;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列举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六项信息。这一列举系对个人信息抽象概括定义的具象化说明。被列举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个人信息,仍需在"识别"与"记录"两个要素的限制下进行考察。另外,还存在一系列与所被列举六项信息相关的概念,如称号、身份编码、指纹信息、基因信息、邮政编码、IP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这些内容既可被认为是为列举项所包含,也可认为是《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句末"等"的范畴。对于这些概念也须根据个人信息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2018年04期 v.33;No.168 46-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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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 立法后评估中问卷调查方法应用的实证研究——以广州市人大九次立法后评估活动为对象

    何盼盼;

    问卷调查方法是立法后评估中使用最为广泛的量化方法,它通过测评人们在立法实施后心理和行为倾向的变化,为立法后评估提供了基本的事实依据。为探明问卷调查法的实际应用情况,在对广州市人大九次立法后评估中的问卷调查活动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发现了其抽样方法不科学、样本数量不足、概念操作化过程缺失以及调查结论运用不够充分等问题。对此,提出了问卷调查工作应重新厘清其定位,以评测公众对立法实施的感受和看法为中心,提高调查主体的专业技能,设置必要的校验机制,以及扩大调查结论的运用范围等建议。

    2018年04期 v.33;No.168 56-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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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道歉异化类型分析

    王晨;杜霈霖;

    近年来,行政道歉事例大量涌现,但其中的异化现象屡见不鲜。总体来讲,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异化类型,具体包括拒不道歉的缺失型行政道歉、主体遗漏的缺位型行政道歉、对象错误的错位型行政道歉、因素含混的躲闪型行政道歉、内容不清的空泛型行政道歉、过于精炼的浓缩型行政道歉、措词不当的语失型行政道歉、避重就轻的洗责型行政道歉;力避公开的隐秘型行政道歉、重压之下的被迫型行政道歉、方式不当的自辱型行政道歉、路径欠妥的作秀型行政道歉、委托他人的委托型行政道歉、久拖不决的迟缓型行政道歉。类型化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找出症结,解决问题,避免异化的行政道歉出现。

    2018年04期 v.33;No.168 67-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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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分析——以法院相关判决为重点分析

    汪厚冬;

    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2018年04期 v.33;No.168 74-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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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结构差异性原因探析

    李晓波;

    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在实质性权力、概括性条款、全国政府权力来源、保证性条款、宪法的修改与批准以及保留权力等结构方面存在差异,产生这种差异性的原因在于制宪者对宪法本质、州的主权、联合方式,以及对传统政治共同体理论等方面认识的不同。从宪法认知角度分析邦联条例与联邦宪法结构差异性原因,有助于深刻理解这两部宪法结构不同的认识论根源。

    2018年04期 v.33;No.168 81-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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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

  • 商业诋毁司法适用的利益平衡——兼评“网贷评级第一案”

    臧俊恒;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应以竞争关系为前提,商业诋毁亦不例外。然信息不对称、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之间的关系难以平衡。为有效规制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获取真实、客观、无误导的市场信息,商业言论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与可检验性,方为肯认商业言论之合法性与言论自由之基础,避免经营者受过度贬抑之情事,以求各方利益之平衡。法院对"网贷评级第一案"之判决值得商榷,其忽视了网贷市场的发展环境与消费者对网贷评级的依赖程度,此类网贷评级不仅无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且对其他网贷平台造成了不必要的贬抑。

    2018年04期 v.33;No.168 89-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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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经济性裁员中的解雇权限制

    张家宇;

    我国经济性裁员存在司法审查标准不一、政府违法管制、国企裁员政策化的问题。从国际比较与法律实施两个维度分析,我国经济性裁员中的解雇权限制,过于严格与过于宽松并存。抑制企业违法裁员,激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司法机关对企业行使解雇权的审查应秉持宽严适度的理念,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劳资自治。行政机关在经济性裁员中应充当监管者与有限参与者的角色,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参与大规模裁员的劳资协商。国企裁员应法律化,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立法机关应改革与完善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使之更加公平与合理。

    2018年04期 v.33;No.168 99-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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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

  • 论具体事实的打击错误——对具体符合说的反思和批评

    鲍新则;

    在打击错误中具体符合说存在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误解和误用,具体符合说极力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对司法实践并无裨益。故意犯罪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组成,而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又有总则和分则之别,明知是故意犯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过失犯罪中亦有明知的立足之地。域外刑法典从不同侧面规定了错误类型和适用条件,理应就事论事,不能一概而论。打击错误在知、欲层面均没有发生错误,以对行为性质的必然性认识为前提,同时行为性质对主观罪过有限制和推定的作用,被误杀的人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但并不能由此阻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危害行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2018年04期 v.33;No.168 106-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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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研究

  • 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对共同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

    卫跃宁;严泽岷;

    "双重属性论"要求,应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口供划分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但基于证据种类认定的排他性,这种区分似乎难以为继,建构污点证人制度正是解决之道。不仅如此,污点证人制度还具有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等重要价值。在不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冲突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避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稳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强度。污点证人制度在美国、德国、我国香港地区均较为成熟,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制度建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综合来看,可在侦破难度大、性质严重的案件中,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藉由污点证人罪行豁免模式获取关键证据。此外,还可以通过签署法律责任承诺书、增设蔑视法庭罪、加强证人保护等措施保障这一制度的长效运行。

    2018年04期 v.33;No.168 114-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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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功能与适用问题研究

    陈在上;

    我国《刑事诉讼法》二元式的立法模式为侦查机关选择性适用录音录像提供机会,也为该制度的异化适用留下伏笔。在同步录音录像的三重功能发挥上,应从重视"规范侦查取证行为"的本源性转向强调"查明案件事实"的功利性上,以增强侦查人员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鉴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重要性的凸显,应当明晰其证据属性,并根据证明的内容来确定其证据种类及适用规则。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根本办法是优先适用同步录音录像。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与使用上应坚持"制作过程全部涵盖,播放过程适度选择"的原则。与此同时,要认识到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局限性,加强侦查人员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证明方式的转型。

    2018年04期 v.33;No.168 128-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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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警察使用武力的正当性——以欧洲人权法院博伊德诉比利时案为参照

    孙潇琳;

    博伊德诉比利时案是欧洲人权法院于2016年收录的典型判例。申诉人在接受讯问时被警察掌掴,后来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比利时政府违反了《欧洲保障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3条。该案最终判决起初略带争议,但这一判例还是对后续判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欧洲人权法院在审理警察使用武力案件时主要关注:警察使用武力的必要性,人格尊严受损的最低严重程度,警察正当使用武力的证明责任,以及国内救济程序是否及时有效。该案对我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必要且有限度是警察使用武力的前提,保障人格尊严是警察使用武力的底线,明确证明责任和完善救济程序有助于促使警察正当使用武力,当然,被追诉人的不当行为也应予以惩戒。

    2018年04期 v.33;No.168 135-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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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研究

  • 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证立及其构建——以《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展开

    刘文勇;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允许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也应肯定债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权利。由此可以证立我国在立法上已有债务人异议之诉。我国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构建如下:对有既判力的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以妨碍或者消灭债权等发生在前诉法庭辩论终结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有权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以前诉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存在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应当通过申请再审等程序解决,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除外。针对无既判力的执行依据,在执行依据生效前后,被执行人以债权不成立、妨碍或者消灭债权等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其有权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2018年04期 v.33;No.168 143-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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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研究

  • 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纳什博弈解决方案探究及借鉴

    郑书前;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合理许可费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方法。和以往的乔治亚-太平洋要素分析不同,经济学家提出纳什博弈解决方案。美国法院系统通过若干判例发展出关于合理许可费纳什博弈解决方案的有关规则,该规则具有司法适用的合理性。美国专利侵权合理许可费纳什博弈解决的规则对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有所启发:我国应从立法上确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条件,可以进行合理许可费纳什博弈解决方案的司法尝试;建立合理许可费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2018年04期 v.33;No.168 155-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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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稿启事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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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注释体例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六)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同前注[x],第x页。"两个注释相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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