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国栋;
民国初期,《十二表法》首次被译成中文,引起学界关注。1949年以后,这种关注维持,表现为许多学者在自己的论文中把《十二表法》的许多规定当作现代某一法律制度的起源。该法只有少数制度被现代作者负面评价。由于《十二表法》的许多规定已转化为现代西方法的条文,中国在继受现代西方法时间接继受了《十二表法》,但有些与《十二表法》类似的中国制度可能是本土起源的。《十二表法》在中国的广泛影响证明了其优秀性。
2017年01期 v.32;No.159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K] [下载次数:933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352 ] - 李飞;
在古罗马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尤其从逐渐启动城市化道路的共和中后期开始,罗马人面临各种与人口剧增、生产方式改变和城市化现象相关的环境恶化问题,并且出现了对改善自然环境的早期反思。这种反思起于宗教而达致法律,最终落实为一系列具有环境保护效果的设施之建立和促进环境要素得到保护的法律工具之创设。但总体上来看,罗马人尚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意识,他们对环境的法律干预只是间接和部分性的。即便如此,对处于环境保护困境中的当世,罗马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视角、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仍然可以借鉴。
2017年01期 v.32;No.159 1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下载次数:317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308 ] - 史志磊;
罗马法中的与朋友信托是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也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构建现代信托制度的历史基础之一,但我国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结构、功能、体系定位等基本问题缺乏研究。现代学者是在管理他人财产的功能视角理解与朋友信托的,即将与朋友信托解读为现代法中的管理信托,但这并不是罗马法中的与朋友信托的原义。罗马法中的与朋友信托并不是信托担保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制度安排,然而盖尤斯首先使用的这一术语并不是一个实在性的概念,而只是一个"名头",用来指称不属于信托担保的其他信托类型。设立与朋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与朋友信托具有寄托、赠与和解放奴隶的功能,但不具有使用借贷的功能。
2017年01期 v.32;No.159 24-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下载次数:262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264 ] - 徐铁英;
法律术语dolus malus在罗马私法中具有丰富的意涵,它在意思理论的影响下被理解为意思表示效力瑕疵的原因,在我国称作欺诈。从罗马法原始文献出发,我们会发现dolus malus概念的涵义较此远为广泛,在法学家的操持下形成了特殊诈欺与一般诈欺的二元分化,现代民法理论中的欺诈自前者承继而来,后者后隐于客观诚信与禁止权利滥用的一般条款之后。中文中诈欺与欺诈的并用是对这种二元分化的无意识的表达,应当保留。探求诈欺概念的演变,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不同民法制度之间内在的历史脉络。
2017年01期 v.32;No.159 34-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下载次数:30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328 ]
- 张梁;
省统管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与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在本轮以去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为主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凸显司法事权的中央化和司法职权的国家化的双重作用。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置提供了宪法依据,但由于现行《宪法》相关条文之限缩,其与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两院组织法实则确立了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体制,从而为当前的司法改革带来了重大障碍。修改两院组织法确定地方法院、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之原则并进行细化,能够为省统管及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设置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2017年01期 v.32;No.159 44-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6K] [下载次数:313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264 ] - 张显伟;张书增;
为了解决当前地方性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地开始积极探索新的立法模式,在此背景下,立法评估制度逐渐被引入。而地方性立法评估成果的转化与利用是我国立法评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依据;是提高地方性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主要是采用评估报告的形式,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以此实现对地方性立法评估成果的转化与利用。与此同时,实践中地方性立法评估成果的转化与利用制度在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成果转化与利用的途径、激励与问责等方面存在不足。应着重在坚持人大主导的,公众普遍参与的立法评估制度,建立立法评估成果与地方立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立法评估工作的激励与问责制度三个方面给予改进。
2017年01期 v.32;No.159 57-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K] [下载次数:345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249 ] - 宗艳霞;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网络的开放性催生更多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伴随着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异化,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着诸多冲击与挑战。在网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权冲突方面,可考虑增设被侵权人住所地为管辖地;同时要着力解决网络知识产权行政程序的证据规则缺失、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突出问题。
2017年01期 v.32;No.159 66-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978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250 ] - 房清侠;吴晓微;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不同刑种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规则,然立法的表达并未对素有争议的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的方式起到定纷之效。通过对吸收说的检视以及对折算说的考量和品鉴,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方式仍应以折算说为妥。
2017年01期 v.32;No.159 75-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下载次数:128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86 ]
- 李静;黎建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障领域里的立法,我国已有50多部直接涉及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在残疾人就业保障上,按比例就业取得成效,还应当通过司法裁决来抑制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残疾人教育是残疾人有尊严生活的重要前提,"合理便利"教育的理念和立法是残疾人实现教育权的必要条件。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实体保障,法律还应当同时为老年人等其他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便利。社会中的大部分残疾人通过康复治疗和训练,可以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应当在立法上扩大减免费用的康复服务范围。针对残疾人立法中长期存在的"睡眠条款",应当规定更为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细化。
2017年01期 v.32;No.159 83-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下载次数:1373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426 ] - 毛景;
在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产生了数量庞大且流动性极强的劳动者。而在我国企业低工资的现实下,养老保险利益作为劳动者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具有与生存权相关的财产权性质。现行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以户籍或职工身份为类型化根据,设定差别待遇。而宪法平等原则本质上以实质平等为追求,对立法具有拘束力。透过宪法平等原则的审查,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应祛除其不正当性。
2017年01期 v.32;No.159 91-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214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350 ] - 余鹏峰;
"公平"和"可持续"是评价社会保障制度的两大指标,体现在其预算收入方面的安定性、支出方面的绩效性。收入方式的长期税费之争所衍生的多元征管体制,降低了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安定性;支出结构的失衡使得其保障生存与发展权的价值无法彰显,制约了社会保障预算支出的绩效性。对此,一方面要以社会保障费改税为突破,变革社会保障预算收入机制,构建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多元筹资体系,确保财源的安定;另一方面要以政府财政转型为契机,增加社会保障财政支出比重,促进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均等化,强化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正当性,提高给付的绩效。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并最终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2017年01期 v.32;No.159 98-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下载次数:299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346 ]
- 王雷;
容忍义务作为对民事权利的特别限制,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这一立法保留的范畴,是对权利人权利保护和他人行为自由权衡过程中的重要立法价值判断问题,是友善价值观在民法具体规则上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宽容价值和调整方法对民事关系的介入,应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民法典对容忍义务应该在总则中做一般性规定、在分则中做具体展开,即采取总分结合的立法技术,这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作为容忍义务核心的忍受限度之判断标准,是司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应结合指导性案例总结揭示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平衡过程中反映出的不同类型利益动态衡量因素,作为裁判者处理其他同类案件时的参考。
2017年01期 v.32;No.159 108-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K] [下载次数:755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294 ] - 廖磊;
在互联网时代,遗忘与记忆的反转为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平添了几分尴尬。对于部分过时个人信息,人们要求删除的呼声愈加强烈。被遗忘权在历经"欧美之争"后,其成立路径逐渐清晰。作为一般人格权,其权利的客体应为人格利益,删除仅仅是手段。搜索引擎服务商具有信息控制者地位,虽然搜集、处理、利用信息的环节兼具公共利益与私人营利,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私行为,理应肩负更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在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中,对搜索引擎服务商进行合理的义务配置是必要之举,具体包括:构建通道义务、审查义务、披露义务以及删除义务。
2017年01期 v.32;No.159 116-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下载次数:1214 ] |[引用频次:72 ] |[阅读次数:265 ] - 李宗辉;
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多主体侵害专利权的问题事实上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共同侵权制度予以解决的。专利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据此可以划分为专利侵权教唆行为、专利侵权帮助行为和直接参与式专利共同侵权行为三种。专利侵权教唆行为应同时具备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认定以行为方式实施的诱导专利侵权,要考虑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要求和侵权判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侵权帮助行为除了包括故意提供专利专用实施物品的行为外,还可参照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参与式专利共同侵权行为中,拆分式专利产品零部件生产经营行为的侵权认定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2017年01期 v.32;No.159 126-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下载次数:37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