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玉烨;王骁;
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对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一判断有两个前提:一是游戏直播画面本身的构成要素,二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认定条件。游戏直播画面由游戏用户界面呈现的画面、游戏用户行为呈现的画面以及游戏直播行为呈现的画面这三部分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条件,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在判断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时,应以构成作品的条件为基础,根据其具体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2017年04期 v.32;No.162 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K] [下载次数:1034 ] |[引用频次:32 ] |[阅读次数:200 ] - 徐红菊;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2017年04期 v.32;No.162 8-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下载次数:1368 ] |[引用频次:52 ] |[阅读次数:403 ] - 王国柱;
在网络直播案件中,电视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和电子游戏竞技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在一定条件下将上述三类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网络直播案件中录像制品认定的关键问题包括独创性切入点的选取、录像制品独创性的有无、作品与录像制品属性的聚合、录像制品认定的论证逻辑等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应当体现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录像制品以不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录像制品制度应当保留,不应被视听作品所吸收。
2017年04期 v.32;No.162 16-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K] [下载次数:804 ] |[引用频次:31 ] |[阅读次数:257 ] - 许辉猛;
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2017年04期 v.32;No.162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K] [下载次数:1322 ] |[引用频次:67 ] |[阅读次数:408 ]
- 陈云生;
周穆王任命伯冏为太仆正的同时,告诫他要谨慎地选择部属,只能选用品德高尚的君子作为群仆近臣,因为君王有德在于臣下,君主失德也在于臣下,切不可选用那些巧言令色、阿谀奉承的小人服侍君王左右。这种官箴在当代中国反腐败斗争中,仍有重要的观念及制度的借鉴价值;对当代世界范围内如何克服"亲信干政"之类的"亲信政治"和"家族政治"的弊病以及进一步完善现代民主政治也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2017年04期 v.32;No.162 67-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K] [下载次数:151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90 ] - 沈开举;邢昕;
消防救援是公安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一项法定职责。消防救援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在诉讼中,对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应作两方面的界定:对于程序性问题应当允许其通过司法进行审查,而对实体性问题则更多的涉及公安消防机构的自由裁量,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2017年04期 v.32;No.162 75-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下载次数:272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218 ] - 江国华;张彬;
基于私权自治以及权力法定之法理,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将面临诸多法理诘难和现实难题,欠缺直接法律依据,且"公益"范围难定、"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存疑,以及检察机关处分权界限问题等等。建立公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化,关键在于加强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管理,实现行政权和检察权的有力对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作为,培育社会内生力量;加强公益宣传和法治教育,培养公民维护公益的自觉性。
2017年04期 v.32;No.162 85-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K] [下载次数:1177 ] |[引用频次:32 ] |[阅读次数:233 ] - 张鲁萍;
美国半个世纪的公共服务改革大体经历了主要依赖政府——积极拥护市场——平衡政府与市场的"螺旋式"嬗变,总体呈现出理性看待公共服务外包、注重公共服务外包质量、积极承担担保责任等特征。对尚处于公共服务外包探索期的我国,明确公共服务外包的目标、厘定公共服务外包的边界,培育有竞争力的承包者,履行"后外包时代"的担保责任是应汲取的经验、采取的举措。
2017年04期 v.32;No.162 94-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下载次数:379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252 ]
- 武晋;
伴随现代社会与法制的发展,民法商法化的趋势日益凸显。作为对现实的回应,已通过的《民法总则》已充分体现了民法与商法的融合,民法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原则或规则的吸收与借鉴。包括遗产管理制度在内的婚姻家庭法对人本的关注和思考与商事法律制度的内涵有着深刻差异,其中对遗产管理制度构建的争议更加充分展现了民法制度与商法理念的碰撞。遗产管理与企业清算本质迥异,商事企业清算不能替代遗产管理制度,应当在回归民法本质价值的基础上,适度借鉴信托思维。
2017年04期 v.32;No.162 102-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下载次数:576 ] |[引用频次:33 ] |[阅读次数:182 ] - 王湘淳;
传统观点中,对司法解散的定位是中小股东保护机制,这一定位符合现实与理论的需求,也具有理论与历史依据。但其存在过度简化各利益主体纠纷的复杂性,未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分化等弊端。而将司法解散定位为股东退出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修正。前述两种定位皆视公司的本质为财产,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公司。在本质为实体为公司中,司法解散的应然定位是公司救济机制。这一定位更符合公司法的团体法性质,也更有助于各主体的利益平衡。
2017年04期 v.32;No.162 109-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下载次数:512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354 ] - 褚睿刚;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体现的是排污"费改税"的立法思路,基本上是一种制度的简单平移,并未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无论是研究环境税的历史沿革,抑或近几年OECD及EU的税收工作报告都可发现,污染产品税在税种数量和税制地位上都要远高于排污税。我国消费税以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为主位功能,虽经过税制"绿化",环保功效逐步提升,承担污染产品的课税职责,但从长远来看,污染产品税是我国环境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鉴于此,在引入污染产品税时决策者可采用与消费税并存的立法模式,一方面能够有效避免对现有税制体系"大动干戈",极大降低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又可通过税目划分,促进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在避免税制性重复征税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
2017年04期 v.32;No.162 117-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K] [下载次数:146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