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研究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2018年02期 v.33;No.166 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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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侵权责任编应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调整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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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法条款”解读——以公私法的规范配置为中心

    魏琼;高杜鹃;

    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关于"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典型的有关行政法条款。基于立法者在制定这两条规定时的立法考量不够充分,故而将这两条条文与其上下条文相对比,会发现其表述风格有些突兀,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公私界限。基于立法目的的实现,也为了更好地揭示该法条适用的时代意义,有必要对这些条文的内容表述进行调整,以凸显其民事规范属性。私法中的公法条款,宜采取有别于标准公法规范,同时以私主体为重心的立法范式。与此同时,充分彰显它们作为公法、私法交织的产物,蕴涵着规范与限制行政权以保障私权利实现的现代行政法精髓。

    2018年02期 v.33;No.166 11-1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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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总则》中的“行政法条款”解读——以公私法的规范配置为中心

    魏琼;高杜鹃;

    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关于"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典型的有关行政法条款。基于立法者在制定这两条规定时的立法考量不够充分,故而将这两条条文与其上下条文相对比,会发现其表述风格有些突兀,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公私界限。基于立法目的的实现,也为了更好地揭示该法条适用的时代意义,有必要对这些条文的内容表述进行调整,以凸显其民事规范属性。私法中的公法条款,宜采取有别于标准公法规范,同时以私主体为重心的立法范式。与此同时,充分彰显它们作为公法、私法交织的产物,蕴涵着规范与限制行政权以保障私权利实现的现代行政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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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包晓丽;

    民法与商法"和而不同",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同样适用。公司法领域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其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是任意性规范,有关公司内部决议机制的规定因公司类型不同其规范类型不同,信义义务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强制性规范时,应首先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否定决议行为效力时,应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并结合商事外观主义判断内部行为的外部效力。无论是公司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否定行为效力的原因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害于公共利益。

    2018年02期 v.33;No.166 19-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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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包晓丽;

    民法与商法"和而不同",民法规范论在公司法中同样适用。公司法领域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其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是任意性规范,有关公司内部决议机制的规定因公司类型不同其规范类型不同,信义义务的规定通常是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强制性规范时,应首先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否定决议行为效力时,应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并结合商事外观主义判断内部行为的外部效力。无论是公司内部行为还是外部行为,否定行为效力的原因一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害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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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西班牙离婚后子女共同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李超;

    共同监护是离婚后子女监护的模式之一,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一经出现,就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英国和西班牙几乎同时开始引入共同监护,起点也基本相同,但最终的发展路径却截然不同:虽然两国一开始都对共同监护持谨慎态度,最终也都在立法中规定了共同监护,但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实践中法院对共同监护的态度以及适用共同监护的法律技术,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比较英国和西班牙共同监护制度发展的历程,结合我国离婚后子女共同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在立法上应明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细化相关的评估要素;司法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同时,慎重对待其他部门在监护裁决中的作用。

    2018年02期 v.33;No.166 26-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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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西班牙离婚后子女共同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李超;

    共同监护是离婚后子女监护的模式之一,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一经出现,就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英国和西班牙几乎同时开始引入共同监护,起点也基本相同,但最终的发展路径却截然不同:虽然两国一开始都对共同监护持谨慎态度,最终也都在立法中规定了共同监护,但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实践中法院对共同监护的态度以及适用共同监护的法律技术,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比较英国和西班牙共同监护制度发展的历程,结合我国离婚后子女共同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在立法上应明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细化相关的评估要素;司法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同时,慎重对待其他部门在监护裁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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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 中国反浪费法的法理基础和法律设计

    徐爱国;潘程;

    浪费是超出必要限度的个人消费,易导致有限社会资源的消耗和生态坏境的非可持续性发展,也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当前我国缺乏针对浪费问题的具体立法,但是,古代的反浪费制度和节俭美德为我国反浪费法制定提供了文化和学理基础。同时,域外浪费人保佐、浪费人信托等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立法借鉴。当前,为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反浪费法势在必行,要对国有资产、食品、能源、公共资源甚至个人生活消费中的浪费问题进行构架设计。

    2018年02期 v.33;No.166 36-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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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反浪费法的法理基础和法律设计

    徐爱国;潘程;

    浪费是超出必要限度的个人消费,易导致有限社会资源的消耗和生态坏境的非可持续性发展,也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当前我国缺乏针对浪费问题的具体立法,但是,古代的反浪费制度和节俭美德为我国反浪费法制定提供了文化和学理基础。同时,域外浪费人保佐、浪费人信托等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立法借鉴。当前,为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反浪费法势在必行,要对国有资产、食品、能源、公共资源甚至个人生活消费中的浪费问题进行构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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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监察立法中的法律协调问题探究

    房清侠;王樱娜;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监察法(草案)》与其他法的协调问题。在与《宪法》的协调中,应先修改《宪法》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供宪法依据;《监察法(草案)》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留置权、辩护权的规定应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处理好与《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关系。

    2018年02期 v.33;No.166 47-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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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监察立法中的法律协调问题探究

    房清侠;王樱娜;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监察法(草案)》与其他法的协调问题。在与《宪法》的协调中,应先修改《宪法》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供宪法依据;《监察法(草案)》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留置权、辩护权的规定应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处理好与《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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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之反思

    何小勇;

    法律在促进企业经济活力与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之间,如果偏重于后者,按照传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从严规制劳务派遣活动,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现行立法以贯彻"三性"原则为目标限缩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以落实"同工同酬"待遇保护被派遣劳工的工资权益,以"共同雇主"理念下的连带责任承担来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均有失妥当。法律规制手段的选择,应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作为重点,完善对劳务派遣活动的有效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应正确看待用工单位对派遣用工的弹性化需求与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把传统劳动法对工厂制下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体系无差别地移植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擅自扩大"共同雇主"的范围以加重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

    2018年02期 v.33;No.166 55-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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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之反思

    何小勇;

    法律在促进企业经济活力与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之间,如果偏重于后者,按照传统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从严规制劳务派遣活动,其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现行立法以贯彻"三性"原则为目标限缩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以落实"同工同酬"待遇保护被派遣劳工的工资权益,以"共同雇主"理念下的连带责任承担来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均有失妥当。法律规制手段的选择,应将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作为重点,完善对劳务派遣活动的有效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应正确看待用工单位对派遣用工的弹性化需求与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把传统劳动法对工厂制下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体系无差别地移植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擅自扩大"共同雇主"的范围以加重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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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有效适用——基于陈传钧案的裁判逻辑和理念

    拜荣静;王伟;

    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被告人被控诉行为的证明标准和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均有严格限制。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现实差异性,法庭审判中各方的认知案情能力必须以效率、效益和公正作为价值判断,疑罪从无原则在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和推动司法文明进程中的程序作用不可阙如。对于疑罪不能采取有罪推定的立场,有罪推定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总结疑罪从无原则司法适用的判断标准,以期进一步提升证据裁判原则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2018年02期 v.33;No.166 69-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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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有效适用——基于陈传钧案的裁判逻辑和理念

    拜荣静;王伟;

    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被告人被控诉行为的证明标准和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均有严格限制。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现实差异性,法庭审判中各方的认知案情能力必须以效率、效益和公正作为价值判断,疑罪从无原则在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和推动司法文明进程中的程序作用不可阙如。对于疑罪不能采取有罪推定的立场,有罪推定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总结疑罪从无原则司法适用的判断标准,以期进一步提升证据裁判原则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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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人出庭问题实证研究——基于A市“庭审实质化”示范庭为分析样本

    安琪;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中一再规范与完善有关证人出庭的制度规定,但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出庭制度失灵的司法现状却始终未得到有效改观。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推进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解决这一司法痼疾提供了契机。通过对A市"庭审实质化"试点的刑事示范庭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虽然在试点示范效应下的证人出庭率有显著提高,但出庭证人以控方证人为主,且依然存在关键证人出庭标准模糊、证人询问规则不详、当庭证言采信规则缺失等问题。未来的改革进路不应仅停留在强化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单一视角,应在诉讼制度改革的框架之下,以改变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及法官印证证明模式为前提要件,进一步明晰证人出庭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将司法资源集中于疑难、复杂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确立出庭证言的询问及认证规则,以实现证人出庭效果的最优。

    2018年02期 v.33;No.166 78-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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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人出庭问题实证研究——基于A市“庭审实质化”示范庭为分析样本

    安琪;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中一再规范与完善有关证人出庭的制度规定,但证人出庭率低、证人出庭制度失灵的司法现状却始终未得到有效改观。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推进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为解决这一司法痼疾提供了契机。通过对A市"庭审实质化"试点的刑事示范庭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虽然在试点示范效应下的证人出庭率有显著提高,但出庭证人以控方证人为主,且依然存在关键证人出庭标准模糊、证人询问规则不详、当庭证言采信规则缺失等问题。未来的改革进路不应仅停留在强化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单一视角,应在诉讼制度改革的框架之下,以改变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模式及法官印证证明模式为前提要件,进一步明晰证人出庭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将司法资源集中于疑难、复杂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确立出庭证言的询问及认证规则,以实现证人出庭效果的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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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闫召华;李艳飞;

    认罪认罚自愿性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与重点。自愿性是一种相对和复杂的自愿状态,使得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理论界定与实践认定非常困难。认罪认罚自愿性是明知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应区分"认罪自愿性"和"认罚自愿性",并明确其判断标准,审慎处理好其与真实性、从宽幅度之间的关系。然而当前认罪认罚自愿性与实践对供述的刚性需求、强制型取供机制、司法体制存在深层次矛盾。为此,应当在实现权力主导型向权力制约兼权利保障型转变的基础上,通过保障知悉权、程序选择权、法律帮助权,建立权力制衡和审查机制,实现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中国式保障。

    2018年02期 v.33;No.166 87-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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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闫召华;李艳飞;

    认罪认罚自愿性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难点与重点。自愿性是一种相对和复杂的自愿状态,使得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理论界定与实践认定非常困难。认罪认罚自愿性是明知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应区分"认罪自愿性"和"认罚自愿性",并明确其判断标准,审慎处理好其与真实性、从宽幅度之间的关系。然而当前认罪认罚自愿性与实践对供述的刚性需求、强制型取供机制、司法体制存在深层次矛盾。为此,应当在实现权力主导型向权力制约兼权利保障型转变的基础上,通过保障知悉权、程序选择权、法律帮助权,建立权力制衡和审查机制,实现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中国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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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研究

  •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范围之检讨

    王译;

    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公益性、二重性及特别授权性之特点成为环保建设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保障。在起诉资格范围的认知上,从身份之适格性、目的之公益性及社会资源之稀缺性的维度考量,公民不宜享有起诉资格。相反,立法应明确检察机关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起诉职责边界,否则当公益组织怠于起诉时检察机关介入庭审于法无据。同时为防止角色混同,检察机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不可以直接参与诉讼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亦不可于裁判生效之前通过一审法院直接提起抗诉,此三者须泾渭分明并区别对待。

    2018年02期 v.33;No.166 98-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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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范围之检讨

    王译;

    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公益性、二重性及特别授权性之特点成为环保建设不可或缺的法律程序保障。在起诉资格范围的认知上,从身份之适格性、目的之公益性及社会资源之稀缺性的维度考量,公民不宜享有起诉资格。相反,立法应明确检察机关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起诉职责边界,否则当公益组织怠于起诉时检察机关介入庭审于法无据。同时为防止角色混同,检察机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实现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不可以直接参与诉讼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亦不可于裁判生效之前通过一审法院直接提起抗诉,此三者须泾渭分明并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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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析

    杨雅妮;

    作为前置性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实现程序正义和节约司法资源为价值追求,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社会违法行为干预权。提高相关诉前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应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类型化重构,对于"督促"和"建议"两种诉前程序履行方式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2018年02期 v.33;No.166 107-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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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析

    杨雅妮;

    作为前置性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实现程序正义和节约司法资源为价值追求,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社会违法行为干预权。提高相关诉前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应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类型化重构,对于"督促"和"建议"两种诉前程序履行方式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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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研究

    乔刚;赵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对什么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既决定着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又是我国公民诉权的体现。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判定应在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因行为范围基础上,以存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事实和维护环境公益特定诉讼目的为判定标准,在排除刑事犯罪行为和为保护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等所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诉范围的例外情形下,最终以明确的可诉范围来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8年02期 v.33;No.166 117-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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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研究

    乔刚;赵洋;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对什么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既决定着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又是我国公民诉权的体现。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判定应在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因行为范围基础上,以存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严重威胁的事实和维护环境公益特定诉讼目的为判定标准,在排除刑事犯罪行为和为保护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等所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诉范围的例外情形下,最终以明确的可诉范围来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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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

  • 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类型化

    谢兰芳;付强;

    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2018年02期 v.33;No.166 127-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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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类型化

    谢兰芳;付强;

    云计算服务是将数据中心、服务器、数据库、磁盘存储、网络带宽等软硬件资源封装后向社会公开提供的底层标准化技术服务。云计算服务具有数据存储的分散性、提供服务的底层性、客户数据的私密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法律义务,但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当出现侵权时,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面临保护用户数据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困境。从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来看,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充分考虑云计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对侵害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控制力、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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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蟑螂现象之法律规制——以法定赔偿制度为视角

    李欣洋;张宇庆;

    版权蟑螂专门以发起版权侵权诉讼,获取侵权赔偿作为其商业营利模式。我国版权蟑螂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应以美国版权蟑螂的异化发展为鉴,其通过针对大量网络用户的共同虚名诉讼而获取暴利。版权蟑螂扭曲了版权激励机制,挤压权利缓冲空间而损害社会创新。法定赔偿是版权蟑螂的制度诱因,版权蟑螂通过法定赔偿获得高额利润。法定赔偿应当以补全性原则为首要价值取向,同时应对法定赔偿的适用顺位加之以严格的限制。建议引入以权利信息、行为信息综合评判的法定赔偿层次分析法,从而有效地规制版权蟑螂现象。

    2018年02期 v.33;No.166 133-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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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蟑螂现象之法律规制——以法定赔偿制度为视角

    李欣洋;张宇庆;

    版权蟑螂专门以发起版权侵权诉讼,获取侵权赔偿作为其商业营利模式。我国版权蟑螂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应以美国版权蟑螂的异化发展为鉴,其通过针对大量网络用户的共同虚名诉讼而获取暴利。版权蟑螂扭曲了版权激励机制,挤压权利缓冲空间而损害社会创新。法定赔偿是版权蟑螂的制度诱因,版权蟑螂通过法定赔偿获得高额利润。法定赔偿应当以补全性原则为首要价值取向,同时应对法定赔偿的适用顺位加之以严格的限制。建议引入以权利信息、行为信息综合评判的法定赔偿层次分析法,从而有效地规制版权蟑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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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研究

  • 美国法官惩戒事由之考察与借鉴

    曾哲;索肖娟;

    法官惩戒事由的根基在于试图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达致某种平衡。美国联邦和各州以《模范司法准则》为法官惩戒事由之纲领性文本,惩戒事由一直以不当行为为核心,不仅包括应付惩戒之不当行为,还涉及惩戒之禁区,即"纯粹的法律错误",尤其州立法与实践总结出了法律错误构成不当行为的考虑因素。美国不当行为之惩戒经历了一个从提倡到强制的过程,其中作为强制性标准的表现不当行为遭到了法律人士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不过却从未动摇支持规制者的一贯决心。完善我国法官的惩戒事由应制定一部统一之《法官行为惩戒法》,以"实体结果"侧重转向"不当行为"监控,提高对表现不当行为之重视,并划分"纯粹的法律错误"与"不当行为"间界限。

    2018年02期 v.33;No.166 142-1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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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法官惩戒事由之考察与借鉴

    曾哲;索肖娟;

    法官惩戒事由的根基在于试图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达致某种平衡。美国联邦和各州以《模范司法准则》为法官惩戒事由之纲领性文本,惩戒事由一直以不当行为为核心,不仅包括应付惩戒之不当行为,还涉及惩戒之禁区,即"纯粹的法律错误",尤其州立法与实践总结出了法律错误构成不当行为的考虑因素。美国不当行为之惩戒经历了一个从提倡到强制的过程,其中作为强制性标准的表现不当行为遭到了法律人士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不过却从未动摇支持规制者的一贯决心。完善我国法官的惩戒事由应制定一部统一之《法官行为惩戒法》,以"实体结果"侧重转向"不当行为"监控,提高对表现不当行为之重视,并划分"纯粹的法律错误"与"不当行为"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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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法官职务监督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兼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孔祥承;

    德国将职务监督定位为一种迥异于惩戒制度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协调独立与监督二者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目标、核心区域为禁区、轻缓化职务监督措施为辅助、职务法庭为保障的开放式监督管理体系。而我国由于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该场域经常成为法官与院庭长"角力"的战场。通过对德国经验的有益借鉴,建立以惩戒委员会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职务法庭制度,借助个案判断为法官建立起保卫其基本权利的壁垒,为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行使划出较为清晰的边界,这或许是一条解决审判监督管理实践困难的可行途径。

    2018年02期 v.33;No.166 152-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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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法官职务监督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兼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

    孔祥承;

    德国将职务监督定位为一种迥异于惩戒制度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协调独立与监督二者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目标、核心区域为禁区、轻缓化职务监督措施为辅助、职务法庭为保障的开放式监督管理体系。而我国由于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该场域经常成为法官与院庭长"角力"的战场。通过对德国经验的有益借鉴,建立以惩戒委员会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职务法庭制度,借助个案判断为法官建立起保卫其基本权利的壁垒,为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行使划出较为清晰的边界,这或许是一条解决审判监督管理实践困难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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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

  • 征稿启事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

    2018年02期 v.33;No.166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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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稿启事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

    2018年02期 v.33;No.166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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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注释体例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2018年02期 v.33;No.166 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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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注释体例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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