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德淦;
第三人介入型环境侵权解释论存在争论,现有学说,无论是单一条文适用说、单一条文适用修正说、双重条文适用说还是条文重新解释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较为恰当的方式是对第三人介入型环境侵权进行类型化,分为"第三人过错+污染者无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污染者过错"两种类型,对这两种类型区别对待。前者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后者则应当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来确定份额,然后再适用第六十八条承担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针对"第三人过错+污染者过错"类型中的"第三人故意+污染者过失"的情形,需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确立的故意和过失区分规制理论,肯定加害人外部连带责任,内部的完全追偿权,直接适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03期 v.33;No.167 20-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次数:563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299 ] - 贾文卿;
在私法理论体系下,决议行为是典型的团体法行为,法律行为是传统的个人法行为,决议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而是独立的私法权力行为。团体法的本质是权力属性,团体法是关于私法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纵向关系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在私法领域准确说应是决断与服从关系,团体意思形成的决断及个体意思对团体意思的服从本质上即权力关系。决议行为是团体意思决断的方式之一,意思决断与意思表示的区别也即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决议行为成立之时仅为团体意思的形成与决定之时,意思决断仅是团体的一个内部行为,与对外意思表示相区分,其效力仅能约束内部的团体成员及团体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团体外部相对人产生效力。
2018年03期 v.33;No.167 30-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下载次数:445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244 ] - 田勇军;
意思表示理论被誉为私法理论之"皇冠上的明珠",但是,对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及其主观要件的构成之研究,常陷入探究真意的误区;意思表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瑕疵事项的规定,是通过对外界干扰因素的排除从而保障意思的自由,并非是从正面探寻意思内容的真实性,这符合意思表示理论维护主体意思自治之目的,也符合法律并非正面保障权利而是反向排除权利干扰之因素的基本思路;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的"不当影响"排除制度也与大陆法系之重视瑕疵意思表示制度(忽视构成要件理论)之实践相契合。
2018年03期 v.33;No.167 38-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3K] [下载次数:605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319 ] - 窦冬辰;
委托贷款中的委托人与受托银行本质上系信托法律关系,而非既有司法裁判所普遍认定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作为法律行为的类型,信托行为有其特别成立要件。由委托贷款形成的信托关系,从法律特征上看,属于双方行为、要式行为以及诺成行为。从财产权利变动的角度,信托财产权利的转移既非信托的成立要件,也非生效要件,而是信托生效后的义务履行行为。适用信托法解决由委托贷款引发的纠纷可以正确地解释委托人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也能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8年03期 v.33;No.167 47-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K] [下载次数:313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336 ]
- 史欣媛;
深化金融创新是我国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任务。现行立法虽然对自贸区金融创新有所规制,但也存在诸多困境与弊端,主要表现为自贸区单独金融立法权缺失、忽视自贸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缺位。改革之关键在于正本清源,确立实质正义的立法理念,实现从限权到赋权、从偏向金融经营者利益到平衡金融经营者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从微观审慎监管到宏观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立法思路之转换。在具体制度构建上,我国自贸区金融创新立法应朝着优化自贸区金融立法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自贸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完善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三个路径推进。
2018年03期 v.33;No.167 72-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K] [下载次数:571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440 ] - 孟现玉;
平台经济在增添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就业的同时也对我国劳动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能适应平台经济下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亟须重塑。重塑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当秉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平台发展与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关系;应当先假设劳动关系成立,当出现某些重大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要素时,方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不成立;应当考察劳动者是否对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影响能力,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2018年03期 v.33;No.167 82-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K] [下载次数:2290 ] |[引用频次:73 ] |[阅读次数:307 ] - 李依林;师格;
收入公平分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收入公平分配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反映了收入公平分配立法正义、平等、秩序的价值取向与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宏远目标。收入公平分配立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一般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收入公平分配立法活动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民主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正义原则等收入公平分配立法的一般性原则,还应遵循利益与责任同等分配原则、保障基本需要原则、合理适中原则、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结合原则、第三方立法原则等收入公平分配立法的特有原则。
2018年03期 v.33;No.167 90-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K] [下载次数:22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59 ] - 李兆阳;
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相关问题一直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针对支配企业拒绝许可行为,美国最早采用关键设施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知识产权因素的影响下,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行为同样可以适用关键设施理论。欧盟在拒绝许可行为中吸纳了关键设施理论,并且在后来的IMS案和微软案中丰富和发展了相关的考察标准,协调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行为域外理论分析与实践内容的丰富,《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有关行为标准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实现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的协调。
2018年03期 v.33;No.167 99-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下载次数:386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304 ] - 刘一达;
环境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各国环境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要求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既缺乏明确的执法内容又缺失严格的执法程序以及监督机制,有可能造成环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防止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需要对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规制主要以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主体的执法监督和审判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主要途径,以"科学确定性"、多元主体利益衡平和审判的"最后防线"作为司法规制的适用标准,构建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制机制,实现司法规制对预防原则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环境行政自由裁量和合理控权的有效契合。
2018年03期 v.33;No.167 107-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下载次数:603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