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经纬;
我国即将问世的民法典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比较,有许多特殊之处,如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采取特殊的"总分"法典结构、按照主体划分所有权类型以及设人格权编、强调民法的宪法依据等。这些特殊之处均可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中找到它的源头,它们深深打下了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印记。通过对这些特殊之处形成过程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未来民法典的"庐山面目"。
2019年03期 v.34;No.173 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下载次数:74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柳经纬;
我国即将问世的民法典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比较,有许多特殊之处,如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采取特殊的"总分"法典结构、按照主体划分所有权类型以及设人格权编、强调民法的宪法依据等。这些特殊之处均可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中找到它的源头,它们深深打下了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印记。通过对这些特殊之处形成过程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未来民法典的"庐山面目"。
2019年03期 v.34;No.173 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下载次数:74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杨立新;李怡雯;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三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结果要件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上,应当对故意侵权和重大过失侵权有所区别。
2019年03期 v.34;No.173 15-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下载次数:3725 ] |[引用频次:193 ] |[阅读次数:0 ] - 杨立新;李怡雯;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三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结果要件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上,应当对故意侵权和重大过失侵权有所区别。
2019年03期 v.34;No.173 15-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下载次数:3725 ] |[引用频次:193 ] |[阅读次数:0 ] - 田竞;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
2019年03期 v.34;No.173 25-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下载次数:384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田竞;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
2019年03期 v.34;No.173 25-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下载次数:384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李政辉;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成长与工业革命相伴随,所预设的公司经典形象为独立的大型股份公司,公司法体系与规则皆为此而设计,故公司法并非对于所有公司形态适用无碍。平台型公司兴起为信息时代的瞩目现象,意味着传统法人分类标准的模糊,主体自身扁平化,构筑平台生态系统,以数据作为主要财产类型。平台型公司改变了公司经典形象,在公司内外部关系上皆对公司法律制度产生冲击。未来法律制度应作出范式转化,构建以数字为重点,以合同为手段,以利益平衡为标准,以促进创新为目的的融合型法律体系。
2019年03期 v.34;No.173 39-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下载次数:251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李政辉;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成长与工业革命相伴随,所预设的公司经典形象为独立的大型股份公司,公司法体系与规则皆为此而设计,故公司法并非对于所有公司形态适用无碍。平台型公司兴起为信息时代的瞩目现象,意味着传统法人分类标准的模糊,主体自身扁平化,构筑平台生态系统,以数据作为主要财产类型。平台型公司改变了公司经典形象,在公司内外部关系上皆对公司法律制度产生冲击。未来法律制度应作出范式转化,构建以数字为重点,以合同为手段,以利益平衡为标准,以促进创新为目的的融合型法律体系。
2019年03期 v.34;No.173 39-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下载次数:251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0 ]
- 马荣春;
法学方法论的常识、常理、常情思维即"三常思维",首先具有包含人性内容的实践价值性,即其拱举着现代人性法治与良心法治,并由此引申出一种法治观。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形成且秉持"三常思维"具有应然性。对于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统领性及其对法学方法一元论的支撑,又一道说明着法学方法论"三常思维"的融合性。实践价值性、应然性和融合性使得"三常思维"成为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最终,"三常思维"凝结着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学术范式即"融合范式",并引申出一种法学教育观。
2019年03期 v.34;No.173 49-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下载次数:701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马荣春;
法学方法论的常识、常理、常情思维即"三常思维",首先具有包含人性内容的实践价值性,即其拱举着现代人性法治与良心法治,并由此引申出一种法治观。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形成且秉持"三常思维"具有应然性。对于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统领性及其对法学方法一元论的支撑,又一道说明着法学方法论"三常思维"的融合性。实践价值性、应然性和融合性使得"三常思维"成为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最终,"三常思维"凝结着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学术范式即"融合范式",并引申出一种法学教育观。
2019年03期 v.34;No.173 49-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下载次数:701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王重尧;
弱人工智能的思考能力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与人相媲美,强人工智能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可能会贬损理性的重要性;若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可能使其控制者逃避相关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现行法体系依然坚持人—物二分法,没有理由将人工智能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主体。理性之外的特征则并非人的本质属性,无法帮助法官判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据对现行法律人格制度的建构性诠释,应当认为理性(包括认知能力、意思能力、道德能力)是人工智能获得人格的充要条件。可以借助通过一种改进后的图灵测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一标准。如果将"强人工智能"解释为拥有人的理性的人工智能,则强人工智能应当被视为自然人,而弱人工智能依然是物。
2019年03期 v.34;No.173 63-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下载次数:1775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王重尧;
弱人工智能的思考能力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与人相媲美,强人工智能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可能会贬损理性的重要性;若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可能使其控制者逃避相关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现行法体系依然坚持人—物二分法,没有理由将人工智能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主体。理性之外的特征则并非人的本质属性,无法帮助法官判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据对现行法律人格制度的建构性诠释,应当认为理性(包括认知能力、意思能力、道德能力)是人工智能获得人格的充要条件。可以借助通过一种改进后的图灵测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一标准。如果将"强人工智能"解释为拥有人的理性的人工智能,则强人工智能应当被视为自然人,而弱人工智能依然是物。
2019年03期 v.34;No.173 63-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下载次数:1775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0 ] - 谷佳慧;
司法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且配置不均,司法产品的公共性尚未得到完全展现。改变这种司法困境,可以借用经济学上"产品差异化"观点,重新安排司法产品的差异化布局,在此方面,美国税务诉讼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域外经验。美国联邦税务诉讼有三种应诉途径,分别由税务法院、索赔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在起诉背景、巡回审判、陪审团、衡平管辖等方面各据特点,给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选择。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构建自己的司法差异化产品格局,通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布局,实现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实现司法产品的公共属性。
2019年03期 v.34;No.173 73-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197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谷佳慧;
司法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且配置不均,司法产品的公共性尚未得到完全展现。改变这种司法困境,可以借用经济学上"产品差异化"观点,重新安排司法产品的差异化布局,在此方面,美国税务诉讼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域外经验。美国联邦税务诉讼有三种应诉途径,分别由税务法院、索赔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在起诉背景、巡回审判、陪审团、衡平管辖等方面各据特点,给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选择。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构建自己的司法差异化产品格局,通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布局,实现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实现司法产品的公共属性。
2019年03期 v.34;No.173 73-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197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李明超;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从根源上来说涉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三重限制: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界定,要以辅助性原则为行政权介入公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进而厘清行政权介入与"自主决定""市场调节"和"自律管理"之间的界限,明确行政权介入的正当理由和主要情形;行政许可方式的选择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在众多的事前与事后干预手段之中选择最佳的方式;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都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2019年03期 v.34;No.173 81-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下载次数:957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李明超;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从根源上来说涉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三重限制: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界定,要以辅助性原则为行政权介入公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进而厘清行政权介入与"自主决定""市场调节"和"自律管理"之间的界限,明确行政权介入的正当理由和主要情形;行政许可方式的选择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在众多的事前与事后干预手段之中选择最佳的方式;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都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2019年03期 v.34;No.173 81-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下载次数:957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陈丹;陈阳;
传统的政府监管手段难以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监管,有必要在监管中引入合作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强调多中心、多层次、多主体,一方面需要政府内部不断完善协同治理,加强部门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提升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重视企业责任的践行、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以及社会公众的充分参与。
2019年03期 v.34;No.173 96-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下载次数:478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陈丹;陈阳;
传统的政府监管手段难以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监管,有必要在监管中引入合作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强调多中心、多层次、多主体,一方面需要政府内部不断完善协同治理,加强部门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提升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重视企业责任的践行、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以及社会公众的充分参与。
2019年03期 v.34;No.173 96-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下载次数:478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0 ] - 王思轩;
非税收入是税收以外,基于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非税收入立法,在落实法治原则、规范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非税收入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双重不足,法治水平低下问题久为诟病。我国非税收入立法应通过行政管理向立法先行转变、制定非税管理基本法、合理划定非税收入种类、完善非税立法审核机制等方式提升其法治化水平。
2019年03期 v.34;No.173 104-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4K] [下载次数:455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王思轩;
非税收入是税收以外,基于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非税收入立法,在落实法治原则、规范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非税收入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双重不足,法治水平低下问题久为诟病。我国非税收入立法应通过行政管理向立法先行转变、制定非税管理基本法、合理划定非税收入种类、完善非税立法审核机制等方式提升其法治化水平。
2019年03期 v.34;No.173 104-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4K] [下载次数:455 ] |[引用频次:20 ] |[阅读次数:0 ]
- 邵博文;
刑罚的证立由其正当性根据推导而来,而刑罚正当性无关乎"目的"。法治国建构需要"契约""交换""互动"和"批判"等意识的正向推动。正义是刑罚正当性的观念性根基,报应主义则是刑事正义的规范化表达。不仅全部预防理论无法充足刑事正义的要求,且各种综合主义理论也同样难以成为证成刑罚正当的理据。
2019年03期 v.34;No.173 115-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547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邵博文;
刑罚的证立由其正当性根据推导而来,而刑罚正当性无关乎"目的"。法治国建构需要"契约""交换""互动"和"批判"等意识的正向推动。正义是刑罚正当性的观念性根基,报应主义则是刑事正义的规范化表达。不仅全部预防理论无法充足刑事正义的要求,且各种综合主义理论也同样难以成为证成刑罚正当的理据。
2019年03期 v.34;No.173 115-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547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黄辰;
社会的深刻变革,促成了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回归。在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下,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围绕着"康德命题"从不同的路径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新的诠释并拓展其内容。随着不同机能主义刑法观的继承与发展、交流与对抗,原本封闭的机能主义刑法观渐渐地形成开放之势。开放式的机能主义刑法观不再被传统的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所束缚,而是在刑法的内部或外部,根据发展的路径不同衍生出目的机能刑法、社会机能刑法、刑事政策刑法机能、描述刑法机能等新的机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活跃化的今天,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的评价功能,使其能够担当起刑事立法正当性审查的责任。
2019年03期 v.34;No.173 127-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2K] [下载次数:402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黄辰;
社会的深刻变革,促成了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回归。在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下,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围绕着"康德命题"从不同的路径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新的诠释并拓展其内容。随着不同机能主义刑法观的继承与发展、交流与对抗,原本封闭的机能主义刑法观渐渐地形成开放之势。开放式的机能主义刑法观不再被传统的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所束缚,而是在刑法的内部或外部,根据发展的路径不同衍生出目的机能刑法、社会机能刑法、刑事政策刑法机能、描述刑法机能等新的机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活跃化的今天,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的评价功能,使其能够担当起刑事立法正当性审查的责任。
2019年03期 v.34;No.173 127-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2K] [下载次数:402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0 ]
- 白佳玉;李恩庆;
国际海洋划界始终坚持以取得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同时也在寻求划界方法的确定性。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方法的最新发展,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划界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但国际司法机构在实践中已经明显向追求划界确定性上过度倾斜,将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的标准方法对待,过度重视其在划界过程中的工具价值,由此暴露出三阶段方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海洋划界须以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兼顾海洋划界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灵活性,依据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划界方法。在适用三阶段方法进行海洋划界时,为最终实现公平划界结果,有必要充分考虑各种划定临时分界线的方法,将影响划界的相关情况贯穿案件始终予以考虑,加强对临时分界线的调整依据、调整方法以及涉及的科学技术等内容的客观解释,避免比例检测沦为国际司法机构的自证工具。
2019年03期 v.34;No.173 157-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下载次数:442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白佳玉;李恩庆;
国际海洋划界始终坚持以取得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同时也在寻求划界方法的确定性。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方法的最新发展,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划界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但国际司法机构在实践中已经明显向追求划界确定性上过度倾斜,将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的标准方法对待,过度重视其在划界过程中的工具价值,由此暴露出三阶段方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海洋划界须以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兼顾海洋划界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灵活性,依据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划界方法。在适用三阶段方法进行海洋划界时,为最终实现公平划界结果,有必要充分考虑各种划定临时分界线的方法,将影响划界的相关情况贯穿案件始终予以考虑,加强对临时分界线的调整依据、调整方法以及涉及的科学技术等内容的客观解释,避免比例检测沦为国际司法机构的自证工具。
2019年03期 v.34;No.173 157-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下载次数:442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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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探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
2019年03期 v.34;No.173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8K] [下载次数:33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探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
2019年03期 v.34;No.173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8K] [下载次数:33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六)数个资料引自同出处的,注释采用:"同前注[x],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
2019年03期 v.34;No.173 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K] [下载次数:5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六)数个资料引自同出处的,注释采用:"同前注[x],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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