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研究

  • 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印记

    柳经纬;

    我国即将问世的民法典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比较,有许多特殊之处,如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采取特殊的"总分"法典结构、按照主体划分所有权类型以及设人格权编、强调民法的宪法依据等。这些特殊之处均可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中找到它的源头,它们深深打下了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印记。通过对这些特殊之处形成过程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未来民法典的"庐山面目"。

    2019年03期 v.34;No.173 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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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印记

    柳经纬;

    我国即将问世的民法典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比较,有许多特殊之处,如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采取特殊的"总分"法典结构、按照主体划分所有权类型以及设人格权编、强调民法的宪法依据等。这些特殊之处均可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中找到它的源头,它们深深打下了民法典编纂的历史印记。通过对这些特殊之处形成过程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未来民法典的"庐山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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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

    杨立新;李怡雯;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三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结果要件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上,应当对故意侵权和重大过失侵权有所区别。

    2019年03期 v.34;No.173 15-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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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

    杨立新;李怡雯;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三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以及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结果要件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上,应当对故意侵权和重大过失侵权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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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地“三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为视角

    田竞;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

    2019年03期 v.34;No.173 25-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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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地“三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为视角

    田竞;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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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平台型公司——以公司经典形象为参照

    李政辉;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成长与工业革命相伴随,所预设的公司经典形象为独立的大型股份公司,公司法体系与规则皆为此而设计,故公司法并非对于所有公司形态适用无碍。平台型公司兴起为信息时代的瞩目现象,意味着传统法人分类标准的模糊,主体自身扁平化,构筑平台生态系统,以数据作为主要财产类型。平台型公司改变了公司经典形象,在公司内外部关系上皆对公司法律制度产生冲击。未来法律制度应作出范式转化,构建以数字为重点,以合同为手段,以利益平衡为标准,以促进创新为目的的融合型法律体系。

    2019年03期 v.34;No.173 39-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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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平台型公司——以公司经典形象为参照

    李政辉;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成长与工业革命相伴随,所预设的公司经典形象为独立的大型股份公司,公司法体系与规则皆为此而设计,故公司法并非对于所有公司形态适用无碍。平台型公司兴起为信息时代的瞩目现象,意味着传统法人分类标准的模糊,主体自身扁平化,构筑平台生态系统,以数据作为主要财产类型。平台型公司改变了公司经典形象,在公司内外部关系上皆对公司法律制度产生冲击。未来法律制度应作出范式转化,构建以数字为重点,以合同为手段,以利益平衡为标准,以促进创新为目的的融合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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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

  • “三常思维”: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

    马荣春;

    法学方法论的常识、常理、常情思维即"三常思维",首先具有包含人性内容的实践价值性,即其拱举着现代人性法治与良心法治,并由此引申出一种法治观。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形成且秉持"三常思维"具有应然性。对于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统领性及其对法学方法一元论的支撑,又一道说明着法学方法论"三常思维"的融合性。实践价值性、应然性和融合性使得"三常思维"成为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最终,"三常思维"凝结着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学术范式即"融合范式",并引申出一种法学教育观。

    2019年03期 v.34;No.173 49-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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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常思维”: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

    马荣春;

    法学方法论的常识、常理、常情思维即"三常思维",首先具有包含人性内容的实践价值性,即其拱举着现代人性法治与良心法治,并由此引申出一种法治观。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形成且秉持"三常思维"具有应然性。对于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统领性及其对法学方法一元论的支撑,又一道说明着法学方法论"三常思维"的融合性。实践价值性、应然性和融合性使得"三常思维"成为法学方法论的"统领性思维"。最终,"三常思维"凝结着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学术范式即"融合范式",并引申出一种法学教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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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法理学分析

    王重尧;

    弱人工智能的思考能力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与人相媲美,强人工智能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可能会贬损理性的重要性;若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可能使其控制者逃避相关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现行法体系依然坚持人—物二分法,没有理由将人工智能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主体。理性之外的特征则并非人的本质属性,无法帮助法官判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据对现行法律人格制度的建构性诠释,应当认为理性(包括认知能力、意思能力、道德能力)是人工智能获得人格的充要条件。可以借助通过一种改进后的图灵测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一标准。如果将"强人工智能"解释为拥有人的理性的人工智能,则强人工智能应当被视为自然人,而弱人工智能依然是物。

    2019年03期 v.34;No.173 63-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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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法理学分析

    王重尧;

    弱人工智能的思考能力在某些方面已经可以与人相媲美,强人工智能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若将有智力的人工智能视为工具,可能会贬损理性的重要性;若赋予弱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可能使其控制者逃避相关责任,获取不当利益。现行法体系依然坚持人—物二分法,没有理由将人工智能视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主体。理性之外的特征则并非人的本质属性,无法帮助法官判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根据对现行法律人格制度的建构性诠释,应当认为理性(包括认知能力、意思能力、道德能力)是人工智能获得人格的充要条件。可以借助通过一种改进后的图灵测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这一标准。如果将"强人工智能"解释为拥有人的理性的人工智能,则强人工智能应当被视为自然人,而弱人工智能依然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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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产品公共性及差异化布局——美国税务诉讼经验

    谷佳慧;

    司法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且配置不均,司法产品的公共性尚未得到完全展现。改变这种司法困境,可以借用经济学上"产品差异化"观点,重新安排司法产品的差异化布局,在此方面,美国税务诉讼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域外经验。美国联邦税务诉讼有三种应诉途径,分别由税务法院、索赔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在起诉背景、巡回审判、陪审团、衡平管辖等方面各据特点,给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选择。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构建自己的司法差异化产品格局,通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布局,实现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实现司法产品的公共属性。

    2019年03期 v.34;No.173 73-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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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产品公共性及差异化布局——美国税务诉讼经验

    谷佳慧;

    司法服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且配置不均,司法产品的公共性尚未得到完全展现。改变这种司法困境,可以借用经济学上"产品差异化"观点,重新安排司法产品的差异化布局,在此方面,美国税务诉讼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域外经验。美国联邦税务诉讼有三种应诉途径,分别由税务法院、索赔法院和地方法院受理,在起诉背景、巡回审判、陪审团、衡平管辖等方面各据特点,给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选择。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构建自己的司法差异化产品格局,通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布局,实现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实现司法产品的公共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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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

  • 行政许可设定的三层次分析

    李明超;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从根源上来说涉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三重限制: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界定,要以辅助性原则为行政权介入公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进而厘清行政权介入与"自主决定""市场调节"和"自律管理"之间的界限,明确行政权介入的正当理由和主要情形;行政许可方式的选择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在众多的事前与事后干预手段之中选择最佳的方式;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都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2019年03期 v.34;No.173 81-9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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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设定的三层次分析

    李明超;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从根源上来说涉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三重限制: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界定,要以辅助性原则为行政权介入公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进而厘清行政权介入与"自主决定""市场调节"和"自律管理"之间的界限,明确行政权介入的正当理由和主要情形;行政许可方式的选择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在众多的事前与事后干预手段之中选择最佳的方式;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应遵循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原则,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人大立法与行政立法都应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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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约车规制中合作治理的框架及实现路径

    陈丹;陈阳;

    传统的政府监管手段难以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监管,有必要在监管中引入合作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强调多中心、多层次、多主体,一方面需要政府内部不断完善协同治理,加强部门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提升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重视企业责任的践行、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以及社会公众的充分参与。

    2019年03期 v.34;No.173 96-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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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约车规制中合作治理的框架及实现路径

    陈丹;陈阳;

    传统的政府监管手段难以对网约车进行全面监管,有必要在监管中引入合作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强调多中心、多层次、多主体,一方面需要政府内部不断完善协同治理,加强部门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提升监管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重视企业责任的践行、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以及社会公众的充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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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非税收入的法治检讨

    王思轩;

    非税收入是税收以外,基于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非税收入立法,在落实法治原则、规范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非税收入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双重不足,法治水平低下问题久为诟病。我国非税收入立法应通过行政管理向立法先行转变、制定非税管理基本法、合理划定非税收入种类、完善非税立法审核机制等方式提升其法治化水平。

    2019年03期 v.34;No.173 104-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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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非税收入的法治检讨

    王思轩;

    非税收入是税收以外,基于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非税收入立法,在落实法治原则、规范财政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非税收入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双重不足,法治水平低下问题久为诟病。我国非税收入立法应通过行政管理向立法先行转变、制定非税管理基本法、合理划定非税收入种类、完善非税立法审核机制等方式提升其法治化水平。

    2019年03期 v.34;No.173 104-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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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

  • 报应主义正当性之哲学思考——基于观念论与规范论双重进路

    邵博文;

    刑罚的证立由其正当性根据推导而来,而刑罚正当性无关乎"目的"。法治国建构需要"契约""交换""互动"和"批判"等意识的正向推动。正义是刑罚正当性的观念性根基,报应主义则是刑事正义的规范化表达。不仅全部预防理论无法充足刑事正义的要求,且各种综合主义理论也同样难以成为证成刑罚正当的理据。

    2019年03期 v.34;No.173 115-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下载次数:547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报应主义正当性之哲学思考——基于观念论与规范论双重进路

    邵博文;

    刑罚的证立由其正当性根据推导而来,而刑罚正当性无关乎"目的"。法治国建构需要"契约""交换""互动"和"批判"等意识的正向推动。正义是刑罚正当性的观念性根基,报应主义则是刑事正义的规范化表达。不仅全部预防理论无法充足刑事正义的要求,且各种综合主义理论也同样难以成为证成刑罚正当的理据。

    2019年03期 v.34;No.173 115-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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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能主义刑法观变迁下的刑事立法正当性考察

    黄辰;

    社会的深刻变革,促成了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回归。在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下,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围绕着"康德命题"从不同的路径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新的诠释并拓展其内容。随着不同机能主义刑法观的继承与发展、交流与对抗,原本封闭的机能主义刑法观渐渐地形成开放之势。开放式的机能主义刑法观不再被传统的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所束缚,而是在刑法的内部或外部,根据发展的路径不同衍生出目的机能刑法、社会机能刑法、刑事政策刑法机能、描述刑法机能等新的机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活跃化的今天,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的评价功能,使其能够担当起刑事立法正当性审查的责任。

    2019年03期 v.34;No.173 127-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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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能主义刑法观变迁下的刑事立法正当性考察

    黄辰;

    社会的深刻变革,促成了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回归。在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下,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围绕着"康德命题"从不同的路径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新的诠释并拓展其内容。随着不同机能主义刑法观的继承与发展、交流与对抗,原本封闭的机能主义刑法观渐渐地形成开放之势。开放式的机能主义刑法观不再被传统的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所束缚,而是在刑法的内部或外部,根据发展的路径不同衍生出目的机能刑法、社会机能刑法、刑事政策刑法机能、描述刑法机能等新的机能主义刑法观。在刑事立法活跃化的今天,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的评价功能,使其能够担当起刑事立法正当性审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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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

  • 知识产权虚无论和扩张论批判:从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质出发

    马丽萍;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极富弹性的私权设定模式,它在动态运作中实现智力成果创造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经济的发展却使这一制度陷入了困境,引发许多诘难与争论。目前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了两种值得深思的论调,即知识产权虚无论和知识产权扩张论。知识产权虚无论者极力反对甚至主张废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最大限度的信息自由和共享,而知识产权扩张论者则鼓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努力攫取知识产权超额垄断利润。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它决定了知识产权自然权利性和法定性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说明知识产权虚无论和扩张论思潮均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恰当保护和人类的知识进步,需要认真对待与深入反思。

    2019年03期 v.34;No.173 140-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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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虚无论和扩张论批判:从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质出发

    马丽萍;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极富弹性的私权设定模式,它在动态运作中实现智力成果创造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经济的发展却使这一制度陷入了困境,引发许多诘难与争论。目前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出现了两种值得深思的论调,即知识产权虚无论和知识产权扩张论。知识产权虚无论者极力反对甚至主张废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最大限度的信息自由和共享,而知识产权扩张论者则鼓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努力攫取知识产权超额垄断利润。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它决定了知识产权自然权利性和法定性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说明知识产权虚无论和扩张论思潮均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恰当保护和人类的知识进步,需要认真对待与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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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研究

  • 日本“沼津模式”借鉴:我国垃圾分类的实现路径

    邹雄;许成阳;

    当前我国垃圾分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为行政管控措施效力不彰、市场潜能未能有效发掘、公众力量尚未充分调动等。日本垃圾分类的"沼津模式"源自公私合作的规制转型理念,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激励和民众参与的垃圾分类多元主体协作模式。该模式应因我国《环境保护法》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理念,具备可借鉴的制度优势;契合当前学界对垃圾分类理论研究的共识性观点;且我国相关的政策土壤、社会基础和技术条件也业已具备。我国应当以"沼津模式"为蓝本,重构现有的垃圾分类的管理体制,政府在政策法规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管理、监督与宣传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企业内化垃圾分类行为;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和文化。

    2019年03期 v.34;No.173 148-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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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沼津模式”借鉴:我国垃圾分类的实现路径

    邹雄;许成阳;

    当前我国垃圾分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集中体现为行政管控措施效力不彰、市场潜能未能有效发掘、公众力量尚未充分调动等。日本垃圾分类的"沼津模式"源自公私合作的规制转型理念,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激励和民众参与的垃圾分类多元主体协作模式。该模式应因我国《环境保护法》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理念,具备可借鉴的制度优势;契合当前学界对垃圾分类理论研究的共识性观点;且我国相关的政策土壤、社会基础和技术条件也业已具备。我国应当以"沼津模式"为蓝本,重构现有的垃圾分类的管理体制,政府在政策法规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管理、监督与宣传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企业内化垃圾分类行为;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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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

  • 公平结果考察下三阶段划界方法的司法实践与发展

    白佳玉;李恩庆;

    国际海洋划界始终坚持以取得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同时也在寻求划界方法的确定性。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方法的最新发展,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划界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但国际司法机构在实践中已经明显向追求划界确定性上过度倾斜,将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的标准方法对待,过度重视其在划界过程中的工具价值,由此暴露出三阶段方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海洋划界须以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兼顾海洋划界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灵活性,依据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划界方法。在适用三阶段方法进行海洋划界时,为最终实现公平划界结果,有必要充分考虑各种划定临时分界线的方法,将影响划界的相关情况贯穿案件始终予以考虑,加强对临时分界线的调整依据、调整方法以及涉及的科学技术等内容的客观解释,避免比例检测沦为国际司法机构的自证工具。

    2019年03期 v.34;No.173 157-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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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平结果考察下三阶段划界方法的司法实践与发展

    白佳玉;李恩庆;

    国际海洋划界始终坚持以取得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同时也在寻求划界方法的确定性。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方法的最新发展,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划界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但国际司法机构在实践中已经明显向追求划界确定性上过度倾斜,将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的标准方法对待,过度重视其在划界过程中的工具价值,由此暴露出三阶段方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海洋划界须以公平划界结果为目标,兼顾海洋划界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灵活性,依据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划界方法。在适用三阶段方法进行海洋划界时,为最终实现公平划界结果,有必要充分考虑各种划定临时分界线的方法,将影响划界的相关情况贯穿案件始终予以考虑,加强对临时分界线的调整依据、调整方法以及涉及的科学技术等内容的客观解释,避免比例检测沦为国际司法机构的自证工具。

    2019年03期 v.34;No.173 157-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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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稿启事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探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

    2019年03期 v.34;No.173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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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稿启事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探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

    2019年03期 v.34;No.173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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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注释体例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六)数个资料引自同出处的,注释采用:"同前注[x],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

    2019年03期 v.34;No.173 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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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注释体例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六)数个资料引自同出处的,注释采用:"同前注[x],第×页。"两个注释相邻的,

    2019年03期 v.34;No.173 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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