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立丰;
从我国立法规定的实然状态,以及相关制度创新的应然向度来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本质差别,而检察机关在两种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样迥异。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进行制度建构,实现从形式前置到实质前置的转换,可以使其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创新落实机制,扭转将行政公益诉讼本身视为法律监督手段甚至单纯法律救济手段的误读,让诉讼回归常态,成为检察机关行政监督权的一种保证方式。唯如此,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对目前的行政公益诉讼活动提供最大化的合理性解说;才能让发动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从"我像谁"的制度茫然中,找回"我是谁"的制度自信;才能厘清围绕公益诉讼制度出现的种种迷思,让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步入理性发展的轨道。
2019年04期 v.34;No.174 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下载次数:827 ] |[引用频次:34 ] |[阅读次数:0 ] - 张旭勇;潘慕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审查制度,有效化解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处分权缺失、调解程序利益对抗不充分以及公共利益不可处分三个方面的正当性困境。调解协议面向社会公告,旨在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相当于把公共利益的处分权交还给社会公众,并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的客观审查奠定坚实基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审查制度及其运行存在调解的范围和限度不明确、公告内容不统一、公众参与普遍缺失以及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虚化等缺陷。为充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应当以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可处分性为标准确定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限度,在统一公告调解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激励并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明确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审查的内容与标准。
2019年04期 v.34;No.174 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K] [下载次数:513 ] |[引用频次:27 ] |[阅读次数:0 ] - 汪江连;柯丽贞;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之诉长期处于缺乏活力状态,有关组织和个人怠于或消极行使此项诉权,既有制度的因素,也有文化的原因。伴随着监护理论的时代变迁,针对监护权撤销问题,除了引入"有关主体"作为起诉人的一般民事公益诉讼外,需要考虑引入撤销监护权的检察公益诉讼。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作为弱群体之一的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启动撤销监护权公益诉讼时,要奉行审慎性、择要性和全程性原则,并应按照先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参与诉讼,再到向民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进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后到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公益诉讼之顺序而进行。同时,考虑到儿童的监护不可长期悬置,检察院还应在督促监护权撤销后,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妥善地指定新监护人。
2019年04期 v.34;No.174 20-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K] [下载次数:1316 ] |[引用频次:44 ] |[阅读次数:0 ]
- 刘卫先;刘菁元;
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美国联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中利益衡量的立法、司法实践及其理论虽然要求相关环境标准的制定要进行利益衡量,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环境标准制度利益的衡量与确定过程,即如何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来确定环境标准的制度利益。因此,环境标准制度利益的确定,首先应当依据国家的生存与安全利益,其次应当依据国家的发展利益以及部分公众的生存利益,最后考虑的是部分公众的发展利益。
2019年04期 v.34;No.174 28-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K] [下载次数:785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董正爱;向乐;
环评审批行为对环评通过和项目实施至关重要,也直接影响着环评制度的实效和功能发挥。囿于科学不确定性和科技专业性,环评审批因其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而衍生了诸多问题。基于司法自制基础的环评审批司法审查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但亦面临着一系列难题。通过对五十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发现,法院在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时过于严格,对环评审批的程序问题局限于形式审查,对环评审批所涉的实质问题审查通常选择退让等。环评审批司法审查的重构应当厘定司法审查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环评及审批全流程的链式程序审查模式,以程序理性的确立保障司法审查的实效;变革适用司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性实质审查方式,以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
2019年04期 v.34;No.174 36-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53K] [下载次数:613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阙占文;黄笑翀;
侵权不仅造成个体损害,也带来社会性损害。惩罚性赔偿填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使外部成本内部化,阻遏潜在的侵权行为,从而与行政规制形成互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诉讼中补偿性赔偿的范围、行政规制的强度等密切相关。在环境私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能够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与起诉激励作用,促使侵权人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预防为主,且已经体现惩罚性因素,引入惩罚性赔偿可能产生激励偏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易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配,不利于环境保护。
2019年04期 v.34;No.174 45-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K] [下载次数:1994 ] |[引用频次:75 ] |[阅读次数:0 ]
- 张训;
很多犯罪是通过对家庭安全造成危害从而给社会制造危害的。家庭犯罪成为刑法及刑法理论需要顾及的重要部分。家事犯罪和国事犯罪存在逻辑上的关联。在漫长的传统宗法社会中,家事犯罪因为与国事犯罪之间相互关联使得二者在刑制上几乎一样严厉。通过对古今亲属相奸、亲属相盗等几种典型家事犯罪的立法体例与案例的比较分析得知,现代刑制与传统刑制之间既有融通也有相悖之处。面对家事犯罪,现代刑法应当从传统刑制的影响中抽身出来,既要防止家长权对刑罚权的挤占,也要谨防刑法轻易踏入家门,从而对家庭伦理秩序造成冲击,使得家庭关系难以修复。
2019年04期 v.34;No.174 97-10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K] [下载次数:414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 李学良;
犯罪是符合刑法条文规定、违反刑法规范并侵害法益的行为。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一般属于犯罪行为,但在疑难案件中需要进行规范判断,以确定相关的行为违反了条文内涵的刑法规范。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价值判断与事实认证的结合,需借助"模糊的"刑法条文得以确定刑法规范的具体内容。在犯罪认定过程中,条文规定只是一个必要不充分条件,仍需要确认是否存在规范违反以及法益侵害;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共同确认行为的违法性。法益并非单纯的被选择而是作为规范的效力根据存在,法益的此种功能使其在规范中确认,以避免其自身精神化、抽象化的危险。法益与规范均为同一立法者基于价值偏好所选择的结果,两者系"一母同胞",相互交融,成为判定违法性本质的核心要素。
2019年04期 v.34;No.174 110-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K] [下载次数:389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周蕾;
刑法规范中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单位,这两类主体均不能涵摄强人工智能,以解释立场无法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法主体资格。借助将单位拟制为犯罪主体资格的立法技术,希冀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将强人工智能拟制为犯罪主体也是不可行的,强人工智能与拟制对象自然人缺乏现实关联,法律拟制也难以完成从"全否"到"全肯"的跨越。希望通过全面立法的方式将强人工智能列为与自然人、单位并列的刑事法主体实际上并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现有刑罚方式无法施加于触犯法律的强人工智能体,即便部分刑罚具有可适用性,但却并无刑罚效果,无法实现刑罚目的。
2019年04期 v.34;No.174 117-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K] [下载次数:483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0 ]
- 丁朋超;
在我国民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审普遍面临开庭时间冗长、庭审仍然处于无争点审理或者争点散漫化审理的状态、经过开庭审理后仲裁员依然无法形成确定的心证等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仲裁没有重视其自身特质对审前程序的强烈需求,缺乏对争点整理制度的有效运用,庭审仍然依循旧的庭审理念运行。现代庭审理论注重案件争点的确定、失权制度的落实,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履行阐明义务及心证的公开,能够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争点整理引领的庭审方式能够实现仲裁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突袭裁判的有效防止,并能够为仲裁庭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我国仲裁庭审制度应在现代庭审理论的引领下,引进争点整理制度、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注重仲裁员阐明义务的行使与心证公开,用公共理性重塑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以此达到对我国仲裁公信力提升的制度追求。
2019年04期 v.34;No.174 135-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下载次数:576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0 ] - 毋爱斌;向恭谱;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以提供担保为必要,但因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失难以估算,为之确定合理的担保数额成为司法实践认定难点。现有研究仅侧重于实体层面,未从程序视角审视其认定模式。实践中存在法院裁量型与当事人主张型两类认定模式,前者将担保数额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难免出现标准混乱、主观恣意等问题。后者强调当事人在数额认定中的处分权,要求法官以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为认定基础,更符合保全担保之程序、实体双重属性,并可对数额认定形成常态化规制机制。因此,可适用类似诉讼之程序构造,引入正式听证程序,由当事人主张担保数额,并举证证明可能损失,证明困难时可借鉴损害额认定制度。
2019年04期 v.34;No.174 146-1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K] [下载次数:36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0 ]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探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2019年04期 v.34;No.174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25K] [下载次数:64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正>一、一般规定(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号,符号为四角正方括号,如[1][2][3]等。(二)作者需注明作者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研究方向。(三)如系项目成果,需注明立项时间、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四)引文资料为作者本人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得使用"拙文"等谦词。(五)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六)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同前注[x],第x页。"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同上注,第x页。"(七)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x x x x年印行"二、注释例
2019年04期 v.34;No.174 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0K] [下载次数:6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