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振民;
宪法是国家主权最集中、最权威的法律体现和表达,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渊源。香港和澳门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国家宪法而制定,宪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先有宪法,再有基本法,再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精神和港澳实际情况对国家宪制的发展完善,是中国宪制特殊的组成部分。回归以后的港澳,基本法有规定的,按照基本法办事;基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宪法。
2019年06期 v.34;No.176 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K] [下载次数:1307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黎沛文;
"一国两制"作为我国一项制度化了的基本政策方针,其本质上所体现的是一种现代国家的宪治精神,基本法秩序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主要是以"法律关系"而非"实力关系"的形式展现。在践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过程中应准确把握"高度自治"的规范内涵,明确其底线和原则,并坚持以宪制逻辑和法治思维来分析处理"两制"间的内部张力问题。着眼于"一国两制"自身的良性发展,以跨越"五十年不变"的融合发展之道来审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前途问题,将能进一步促进"两制"的和谐依存、共同发展。
2019年06期 v.34;No.176 7-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K] [下载次数:805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汪江连;
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港澳地区实践已经二十多年,作为具有独特民主价值和整合作用的功能界别选举制度,在港澳地区的政制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港澳特区的立法会功能界别间接选举的议席和通过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来保障港澳特区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这一选举模式具有保守主义的政治特质,践行共识民主、保障多元均衡参与。功能界别选举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弱化其法团间接民主性,在功能界别内部选举中,引入直选或普选的机制,进一步提升功能代表制的选民基础和民众认受性,并最终改善港澳特区的政制现代化进程,实现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2019年06期 v.34;No.176 14-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下载次数:384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陈雪珍;
港澳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原有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两个特区在司法组织与法律渊源、具体诉讼程序与方式等方面都有极大差别。实践中,香港法院通过司法复核申请条件、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的调整,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强制约功能,与之相较,澳门特区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既确定了广泛的起诉主体,又明确了对规范的审查程序,但总体呈现一种谨慎谦抑的司法哲学。
2019年06期 v.34;No.176 20-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K] [下载次数:365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孙煜华;
在运用基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过程中,澳门特区各级法院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司法适用基准,主要包括:基本法至上原则、禁止独断原则、实证平等原则、先例原则。借鉴澳门经验,内地法院在适用平等原则时,应遵循宪法至上原则,逐步推进附带性审查,借鉴禁止立法独断原则把握司法能动的范围,借鉴实质平等原则审查各类差别待遇,借鉴先例原则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019年06期 v.34;No.176 26-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K] [下载次数:229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韩鹏;
澳门刑法典是澳门刑事法律制度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自其生效以来历经多次修改。从涂尔干所建立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出发研究澳门刑法典二十年的变迁,其变化主要体现在内容的不断扩张和丰富、条文的不断精细化以及对于人权的保护力度的增强等。澳门刑法的发展集中体现了澳门自回归以来集体意识和机械团结的变化。
2019年06期 v.34;No.176 34-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K] [下载次数:19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张强;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是《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央对特别行政区授权并行使监督权是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的传统模式。中央与特区在澳门填海造地中的宪制角色进一步拓展了二者结合的可能,形成了中央的多样授权与特区主动构建维护中央管治权的结合新范式。这种新范式具有《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法理依据,也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
2019年06期 v.34;No.176 4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下载次数:498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王崇敏;王明;
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应以营商环境为核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基本原则,明确自由港的定义、种类、性质、地位、目的、功能设立条件等内容;二是规定区域的管理体制,明确自由港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的体制,确保自由港管理的权威性和统一效能;三是明确相关配套制度。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打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健全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注重与现有自贸区制度创新相互驱动,主动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2019年06期 v.34;No.176 70-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2K] [下载次数:718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14 ] - 熊勇先;
海南享有地方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其立法体制具有双重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法规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结合国家政策和制度,梳理地方立法需求,坚持特区立法和地方立法并行,注重发挥法规性决议决定的作用,科学有序地推进地方法规体系的建设。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应当对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修订现有特区法规,以制度创新为指引,发挥特区立法权在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并发挥一般地方立法权在落实中央政策和制度、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政府监管和涉海事务等领域的作用。
2019年06期 v.34;No.176 78-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下载次数:544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孙晋;卫才旺;
打造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高标准政府采购制度一直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议题。作为我国改革创新的"试验田",自贸区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先行先试、制度创新,既是自贸区的特色功能,也应成为其使命担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规范政府行为、落实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制度工具,内嵌于政府采购,以规范该领域的抽象限制竞争行为,优化自贸区政府采购活动,有利于推进我国制度型开放。自贸区在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过程中,应在被授权的法治框架内,在审查依据、审查模式、审查标准和豁免制度方面借鉴吸收有益经验,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创新制度和规则,为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公平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2019年06期 v.34;No.176 85-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下载次数:629 ] |[引用频次:21 ] |[阅读次数:0 ] - 王淑敏;王若男;
在拟定中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应进一步降低离岸金融组织准入门槛,允许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入驻,适当降低离岸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进一步拓展和加强FT账户功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实现自由贸易港内存款利率市场化;在建立监控风险参数的智能化电子信息系统基础上,增加对离岸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采取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港内设立"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管局";满足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离岸金融组织准入、市场运行和监督制度等方面的深化创新需求。
2019年06期 v.34;No.176 94-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K] [下载次数:758 ] |[引用频次:12 ] |[阅读次数:0 ]
- 于增尊;
经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我国刑事二审审判期限制度取得了重大进步,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审限紧张等问题得到纾解,但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仍然存在。就二审整体审判期限而言,应在差别化、封闭性、科学性等方面进一步调整。对于检察机关阅卷期限,应在一个月基础上,允许调取新证据的案件进一步延长半个月。发回重审制度因其与二审审限以及其他诉讼期限均有关联,应当采取措施严防其滥用,具体包括取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规范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严格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等。
2019年06期 v.34;No.176 123-1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K] [下载次数:302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叶雄彪;
临时仲裁在理论上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且为世界广泛承认,但目前我国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实为一大遗憾。临时仲裁不同于机构仲裁和法院诉讼机制,它具有灵活性、费用低的特征,且能显著提升裁决的公平性。"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商事争议增多的社会现实要求尽快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以缓和诉讼压力。在具体构建方面,需要着重考虑临时仲裁的参与主体问题,创新仲裁员的选任规则,同时合理衔接临时仲裁与法院的关系。
2019年06期 v.34;No.176 130-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下载次数:60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0 ] - 黄茂醌;
受传统私益诉权说的影响以及对诉之利益积极功能的忽视,在诉之利益判断方面,我国采实体衡量观。在实体衡量观下,现代型诉讼中的形成中的权利因缺乏实体法依据而难以获得法院认可。诉之利益作用在于根据每个具体请求的内容,来衡量本案判决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而这势必牵涉到本质的认知以及不同目的论的立场对立。通过考察诉讼目的论与诉之利益的关联,可知多元论能较好兼顾不同主体之利益。以多元论作为衡量基准,在"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政策"的理论指导下,完善相应制度,有利于诉之利益获得合理判断。
2019年06期 v.34;No.176 137-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K] [下载次数:395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