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

  • 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也应当转隶监委

    高一飞;

    保留检察机关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这是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提供后盾的需要,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是世界通行做法。但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严重局限:无法解决自侦自捕自诉自我监督的难题;如果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也应当以存在第三方监督为条件;所谓能让"诉讼监督更有力"也只是一种虚幻的想象;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存在现实困难。监委行使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特殊的优势:一是监委调查司法职务犯罪更加高效权威,二是监委调查司法职务犯罪更加独立中立。检察机关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委后,依然保留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既不合理,也无必要。立法机关应当理性看待检察机关司法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立法根据和实践效果,将其继续转隶到监委。

    2020年01期 v.35;No.177 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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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体系化背景下地方立法质量评价机制的完善

    谭波;

    地方立法在获得法定授权后逐渐呈现体系化的格局,对地方立法的质量评价也在其中彰显必要性。新时代地方立法质量评价的关注点应有所不同,立法质量评价的分类标准应有新的设计和布局。国外对立法质量评估的主导思想和技术值得考量,但中国的地方立法质量评价还必须依托国情和省情。我国地方立法质量评价应兼及立法体系和单部立法,立法质量评价的形式和手段应适时多元化,要继续完善地方立法质量评价制度的专门规定与特色评价,积极促成各类评价主体的作用发挥和评估成果的实际运用。

    2020年01期 v.35;No.177 10-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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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征用制度完善研究

    王红建;刘辉;

    应急征用是行政征用的一种,但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紧急性,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又与其他征用有所不同。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有所缺失,对应急征用的专门规定更是极为匮乏,因而应急征用制度中目前存在应急征用主体的规定与现实状况不符合、应急征用的法定程序不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不完善等问题。相关法律需要对应急征用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在应急征用主体方面,应赋予应急管理部、其他应急管理机关及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应急力量以必要的应急征用权;在应急征用程序方面,应对应急征用决定的作出、告知被征用人相关事项、对被征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财产的归还、补偿金额的确定及补偿给付等必要程序作出完善的规定;在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方面,应明确公平补偿与结合被征用人实际需要进行补偿的原则。

    2020年01期 v.35;No.177 20-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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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精细化问题研究

    郭秉贵;

    获得立法权四年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稳步推进,立法数量快速增加。"立法宜粗不宜细"已经是过去式,实现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的转变是发展的趋势所在。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立法经验并不纯熟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仍存在较多立法不精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立法质量。当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存在的诸如法律条款设置粗疏、行政法律责任条款设置不完善、重制裁管束轻激励机制、法律规范衔接协调不到位等问题,应细化法律条款设置、完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注重立法激励机制的构建、建立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等,以期促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的逐步提升及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推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现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转变。

    2020年01期 v.35;No.177 29-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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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专题

  • 减税降费导向下我国的增值税立法审思

    丛中笑;

    减税降费导向下的增值税立法应遵循税收法定、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的立法原则,围绕简税、减税和退税的重点目标,以增值税立法体系化为轴线,在从一般制度到特殊制度构建增值税具体制度,包括重构增值税主体制度,提炼增值税客体制度,调整增值税税基制度,简并增值税税率制度,法定增值税税收优惠制度,规范出口退税制度,创新增值税征管模式,构建增值税法律体系中编排科学、内容充实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以充分体现增值税法的刚性约束。

    2020年01期 v.35;No.177 39-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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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担保的双阶判定与法治化改造

    邹新凯;

    对纳税担保相关司法案例实证分析后,发现纳税担保制度存在一系列弊端。促导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法院相互博弈,与税收法治背道而驰的制度根因,多在于纳税担保理论纷争背景下,实体与程序规则的长期滞后。为此,借鉴德国法在行政合同定性上的双阶理论,以纳税担保合同为中心,将合同析分为担保成立与发展消亡两大阶段,解构不同阶段的担保合同定性,进而探究各阶段的完善路径。纳税担保合同订立方面,强化程序控权、丰富担保类型;纳税担保合同履行方面,明确、完善担保变更与强制执行规则;纳税担保合同争议解决方面,积极探索反向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新模式,借鉴民诉规则,相应调整行政诉讼。

    2020年01期 v.35;No.177 46-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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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国家税收利益保护”观点之检视

    董飞武;

    法益认定对于界定具体犯罪处罚范围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理论上存在着"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的争论。近年将本罪保护法益认定为国家税收利益的观点日益盛行,这一观点认为只有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虚开行为才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大限缩了本罪处罚范围。但其在推导逻辑、认知前提、适用后果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比较而言,将本罪保护法益认定为国家发票管理秩序的通说观点,更有利于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

    2020年01期 v.35;No.177 57-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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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TPP下日本税收内外联动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岳树梅;许俊;

    日本通过法人税、消费税建立"税种联动"实现"降负增收",借力CPTPP、日欧EPA、大阪G20峰会与e-Tax形成"程序联动"推进税收自动化、数字化,构建起日本税制联动改革范式。"税种+程序"联动改革降低国际国内税制协调成本,仍存在风险管理形骸化、利益协调失衡等风险。中国"减税降费"有效激发了市场与企业活力,但"税制减法"不可持续;国际社会存在"情感+范围障碍"导致中国国际税制主动权悄然而逝。中国需要加强宏观税收统筹、注重税种协调;重视对日税制合作、消弭与美税制领域分歧,践行利益导向、促成利益协调,实现中国税制长远可持续发展。

    2020年01期 v.35;No.177 68-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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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学

  • 谋职假之法律问题探讨——兼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完善

    胡玉浪;

    谋职假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劳动基准而强制适用。设置谋职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预告解雇期间劳工工作与求职的时间冲突,帮助劳动者在预告解雇期间届满能顺利实现重新就业。劳工申请谋职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并有权获得正常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立代通金制度能够部分弥补未设立谋职假制度的不足,但是这种立法方式并不可取,建议在未来修法时取消代通金制度,设立谋职假制度,并对请假时间、工资支付和请假程序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2020年01期 v.35;No.177 79-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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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商业预付卡保证保险的法律构建

    耿姗姗;张志英;

    目前商业预付卡发行环节把控不严、运营阶段较为混乱、监管现状不尽人意,消费者损失严重且难以获得救济。由此需引入第三方救济渠道,商业预付卡保证保险是最佳方式。该险种可分散消费风险、分担市场监管压力,加之已有的我国实践基础,因此具有推广可行性。建议扩大该险种的投保人与保障的范围,确定费率与交付时间,开发智能赔付系统,并赋予保险人财务救济选择权与资信审查义务,从而系统构建我国商业预付卡保证保险法律制度。

    2020年01期 v.35;No.177 85-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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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学

  • 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识别

    刘双阳;李川;

    内幕交易主体的识别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关键,关于"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争议颇大,源于我国证券交易法规采纳不同的理论学说与识别标准,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表述有所差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主体多元化,一方面,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公平秩序出发,采纳基于信息平等接触理论构建的"任何知悉人"标准是大势所趋,为将"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奠定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基于内幕交易罪双重违法性的行政犯特征,从法秩序统一性视角考察"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依据现行法认定其具有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为"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进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扫清规范障碍。但并非任何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均不能进行相关交易,若符合法定的责任豁免情形可以抗辩,防止不当扩大内幕交易罪的适用对象。

    2020年01期 v.35;No.177 95-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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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

    房清侠;

    权利救济作为普通法的一项古老原则,是衡量法律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作为我国监察制度创新背景下的一部专门性立法,不仅要为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行使调查权铸就"铜墙铁壁",还应当为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提供坦途。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拉丁法谚,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最好是一种"有侵害必有救济"的对应关系,唯有此,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2020年01期 v.35;No.177 104-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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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论析

    王圭宇;张亚娟;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监察法》首次规定了"留置"措施,以"留置"取代"双规"措施,实现了法治反腐的跨越式发展。鉴于监察留置措施是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的限制,《监察法》对监察留置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留置措施的对象要件、证据要件、情节要件和程序要件。尽管如此,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进行:制定配套的国家法律、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相应的法律解释权、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批准程序以及监察留置措施的相关配套机制等。

    2020年01期 v.35;No.177 11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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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研究

  • 论裁判规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功能

    张嘉军;

    当下学术界在享受"快餐式"裁判规则文章的同时,并未完全认同裁判规则的这一"江湖地位",认为这仅是一技术性问题,并无理论性研究可言。为此,当下学术界乃至实务界对何谓裁判规则、裁判规则的生成机制如何、裁判规则具有何种功能等问题并不明确,也缺乏应有研究。基于合理性和科学性角度而言,裁判规则应当基于狭义视角来认识和处理,不应采广义的裁判规则。裁判规则具有生动性、超越性、创造性和参考性等特点,而且裁判规则具有还可以具体分为实体性裁判规则与程序性裁判规则、指导性裁判规则与参考性裁判规则、填补型裁判规则、细化型裁判规则与延伸型裁判规则等不同类型,裁判规则还具有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填补法律的漏洞、实现同案同判等功能。

    2020年01期 v.35;No.177 120-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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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论检察机关的民事证据调查权

    赵信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为适应其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证据调查权,不过其对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外的证据调查方式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被调查人不予配合的情形。201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剧了检察机关民事证据调查权的立法与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出发,结合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不同情形,应该赋予检察机关以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力。在民事公益案件中,还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强制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权力。

    2020年01期 v.35;No.177 127-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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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执行悬赏制度公权化研究

    李蔚;

    在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时,执行悬赏作为激励社会力量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财产线索的后置性执行措施,还具有转变被执行人对抗履行行为和预防潜在者规避执行发生的功能,有关实例说明了该制度有益于化解执行难。通过梳理有关政策、司法文件及执行实践,不同法院在执行悬赏制度法律属性上存有认知差异,致使相异的制度运行并存、制度空间受限及功能受阻。在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下,明确执行悬赏制度的公权力属性成为优化制度设置、全面发挥复合功能的支点。

    2020年01期 v.35;No.177 134-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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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

  • 德国《人民法典》体系及其背后民法思想的去潘得克吞化

    徐国栋;

    纳粹执政时期的德国起草了一部《人民法典》试图取代《德国民法典》,大批当时的德国法学精英参与了起草工作,得出了一个采用八编制的草案,它由于纳粹德国的军事失败没有成为法律。一方面,它体现了纳粹的以种族主义和集体主义为特征的法观念,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当时德国民法思想的进步:即抛弃潘得克吞体系,让民法体系更贴近实际生活,为此,取消了总则、拆散了债法、放弃了物权概念、实行广义民商合一、采用人前物后的叙事顺序。《人民法典》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互相影响,共同反映了当时的民法思潮。纳粹倒台后,战胜国把过时的《德国民法典》强加给战后的德国,当年批判这一法典的《人民法典》的起草者为了生计赞誉它,不必当真。《德国民法典》及其潘得克吞体系不值得盲目崇拜。热爱抽象思辨并非所有德国人的习性,过分抽象也并非立法上的善。

    2020年01期 v.35;No.177 143-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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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纵向限制裁判经验及启示——评HB冰淇淋公司案兼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修订

    谭晨;

    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逾十年之际,作为纵向限制经典案例的HB冰淇淋公司诉欧盟委员会案中法院的判决思路和经验可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修订以及新出台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则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在梳理事实和争诉过程,界定相关市场及评估行为实质,类型定位为单一品牌限制并考量豁免可能性,分析涵摄下纵向限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竞合,观察市场封锁率经济方法具体应用之基础上,比较分析我国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炼完善纵向限制规制的启示:应结合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拓补并深化纵向限制理论体系;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相关立法,同时规制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行为,必要时引入安全港制度或辅以有关指南阐释重点问题;注重执法和司法协调,建立系统沟通机制;同时,考察具体经济背景,结合对竞争的累积影响等因素综合分析。

    2020年01期 v.35;No.177 156-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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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稿启事

    <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双月刊,大16开,166页,国内外公开发行,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办刊理念: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理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探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2020年01期 v.35;No.177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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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引注体例

    <正>本刊实行注释和参考文献分离制度。注释是对正文中的某一特定内容所进行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参考文献是作者在正文中直接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期刊文章、报纸文章、电子文献等。(一)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页注释单独排序,以圈码①②③等表示。(二)参考文献一律采用尾注,所有参考文献连续排序,以方括号[1][2][3]等表示。1.专著、编著、译著、论文集、学位论文[1]陈光中.证据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51-152.[2][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2020年01期 v.35;No.177 1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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