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接轨——《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研究
冯晓青,杨利华
摘要(Abstract):
当前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为此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 Tr1 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要求 ,《著作权法》被作了第一次修正。修改的内容涉及到权利内容、权利客体、权利保护、权利限制等方面。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正 ,我国著作权制度已基本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KeyWords):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著作权法;立法完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冯晓青,杨利华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为行文方便,本文简称为《著作权法》,同时使用“1990年《著作权法》”、“修改以前的《著作权法》”、“原《著作权法》”等提法。
- 中国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30日成为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
- 中国参加该公约的时间是1993年4月30日。
- “超国民待遇”是与“国民待遇”相对而言的。贯彻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消除超国民待遇现象,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的一个特点。这次修改著作权法,全面引入了《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扩大了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民与居民已出版和未出版且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全部作品,以及尽管不是前述的成员或国民,但首次在这些成员的领土范围内完成出版的作品。参看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2条。
- 国务院在提请审议的说明中指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工作要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法律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动;根据技术发展的新情况,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 在该议案的说明中,涉及到了这次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即:一是,以原来的修改稿为基础,意见已经一致的不再改动;二是,按照我国对外的承诺,对于著作权法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条款主要是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三是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发展的情况,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 任建新.与时俱进、开拓著作权保护新局面[J].著作权,200 l,(6):23.
- 李东升.新著作权法新在哪里[J].著作权.2001,(6):39.
- 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 新增加的权利还有放映权。这种权利的确立,可以使美术、电影等作品被以“放映”的方式使用时,著作权人能够更好地加以控制。
- 修改后《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
- “机械表演权”并不是各国著作权法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它仍然是著作权法学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关于“机械表演权”的提法的来历,有人以为可能是在《伯尔尼公约》的旧版本(1908年以前的版本)对于现在公约中规定的“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述为“机械权”,即录制唱片的权利,因而人们顺理成章地将表演唱片中作品的权利称为机械表演权。屈景明.表演权完善了许多[J].著作权,2001,(6):48.
- 《伯尔尼公约》为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规定了公开表演权。这些作者享有以下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 例如,当涉及出版者编辑作品时,它指的是出版者对作品做编辑上的修改,这显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编辑的含义。
- 分别参看《著作权法》第3条第6项和第7项。
- 不过,为了强化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控制,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还在第37条第2款中规定,被许可人以这四种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应当指出的是,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没有采纳WPPT为表演者规定的“出租权”,尽管在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进行修改时,“出租”连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确立。
- 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 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即“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当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是有这种规定的。
- 关于教材使用法定许可问题,参看修改后《著作权法》第23条。
- 参看1990年《著作权怯》第32条第2款、第35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和第40条第2款。
- 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方面,尽管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法定许可被取消,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却又增加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新的法定许可形式。
- 郑成思.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正浅议[J].著作权,2001,(6):42.
- 郑成思.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正浅议[J].著作权,2001,(6):42.
-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统计,到200 l年6月,全国各种网站达到2万个。
- 但《伯尔尼公约》不是单独地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规定为一种权利,而是将其混合在不同的权利之中。例如第11条之二的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第11条之三的文学作品的朗诵权中向公众传播朗诵的权利。
- 参看WCT第8条。该条说明了网络传播权与传统意义上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关系,指出网络传播权与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权都属于传播权的范畴。
- 《罗马公约》规定了表演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向公众传播的其他的权利。
- 不过,WPPT涉及的表演者的权利并不包括表演者通过网络传播现场表演的权利,而中国著作权法是包括的。WPPT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到现场表演不具备网络传播权的特征。
-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WPPT只涉及到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专门规定“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这是因为,在国际公约中,录像是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可以直接适用WCT的有关规定。
- 国际上的WCT和WPPT并非没有关于权利限制与例外的规定。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国在规定权利限制与例外条款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两个条约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近几年来,关于网络著作权的限制,国际社会的探讨相当活跃。例如,美国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例外的规定就相当详细。
- 主要表现为对著作侵权处理的行政措施的强化、可以适用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范围的扩大。
- 参看《民事诉讼法》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