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处罚的风险治理The Risk Governance of Apply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魏琼,徐俊晖
摘要(Abstract):
随着行政执法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大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日渐广泛,诸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智能化、行政处罚过程的智能化及行政处罚决定的智能化等,这些应用都彰显出人工智能与行政处罚彼此之间交互融合的巨大潜力。但在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处罚执法能力弱化、处罚违法、处罚明显不当等。为此,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处罚进行风险治理,其举措有三:搭建行政处罚执法中人与人工智能协作平台,健全包含人工智能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革新行政处罚执法中的人工智能技术等。为此,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之际,宜制定专门条款以规范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处罚的风险,做到以"智能"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使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处罚执法活动,加快智慧处罚进程,强化信息化时代法治政府与数据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KeyWords): 人工智能;行政处罚;明显不当;风险治理;智慧处罚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上海哲社规划“三大系列”一般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7BHC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魏琼,徐俊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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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系根据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自我思考能力并能否付诸于行动所作的类型划分。其中,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简称 ANI)不真正拥有智能,也不会有自我意识,如Alpha Go围棋程序;强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简称AGI),是类似人类级别的人工智能,指在各方面都能和人类比肩的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Artificial Super Intelligence,简称ASI)则不仅具备人类的某些能力,而且还拥有自我意识和情感等,被认为具有超越人类的能力,即在所有领域及所有认知功能都超越人类,迄今,这种人工智能尚未到来,故在此暂不做探讨。
- (2)在实践中,人工智能在行政处罚的应用过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诸如行政相对人对于人工智能接受度不够、行政处罚机关的相关执法资源与应用人工智能的需求不能匹配、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涉嫌滥用人工智能或者越权运用人工智能以及现阶段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未对人工智能进行明确规范等,不一而足。不过,这些问题系属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制度及其实施不足之间的矛盾,而非因人类运用人工智能而带来的风险,况且这些矛盾尚不足以实质性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实施。因此,这类风险不属于“人工智能应用于行政处罚的风险”。
- (3)在此,所谓“人”特指法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