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原则”非彼“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理论检讨
杨波
摘要(Abstract):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侵权法,并对侵权法起统帅作用。但我国现行侵权立法及理论所确立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并不具有其在侵权法中应有的普遍适用性,原因是其或者混淆了作为一般用语的"原则"和作为法律术语的"法律原则"的界限,或者混淆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作为不同法律要素的界限。从而导致现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存在重大理论缺陷。
关键词(KeyWords):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原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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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波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根据学者一般观点,过错责任与过失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是可以互换使用的。过错从程度轻重来讲,分为过失与故意。过失尚应负责,故意自不必说。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页。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23页。
- ②笔者认为,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解释为(即使加害人)没有过错”或“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都是可以的,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前一解释是对后一解释的强调或深化而已。通常认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雇主责任、法人(其他组织)的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等。见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197-308页。
- ①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3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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