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请求视角下诉讼标的理论之审思——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部分请求问题切入Reflection on the Theory of the Object of Litig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Partial Request——From the Part of the Request for Infringement Damages
何平
摘要(Abstract):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部分请求问题与诉讼标的理论紧密关联。与主流的旧实体法说相较,以原因事实与诉之声明为指针的二分肢说,作为识别这类案件诉讼标的的较优选择,在理论建构上能合理整合既判力根据理论,有效解释现有理论框架并贯彻程序保障下自我责任的目的论追求,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利减轻当事人的起诉负担,缓解法院的阐明责任,预防突袭裁判。
关键词(KeyWords): 部分请求;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二分肢说;既判力根据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西方‘立案登记’模式与中国受案程序改革研究”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15BFX064)
作者(Author): 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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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2)(2015)朝民初字第44338号。
- (1)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通称为一部请求。
- (2)正如日本学者高桥宏志所言,债权人有意将债权细分为微小债权请求,在此种情形下,因当事人滥用权利而使起诉当然的不适法。此外,在当事人欲以部分请求提出诉求之场合,如果该部分请求所构成的最初之诉是不适法的,那么也当然地不允许该当事人提出这种部分请求之诉。
- (3)肯定说的代表学者为严仁群与黄毅,参见严仁群:《部分请求之本土路径》,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黄毅:《部分请求论之再检讨》,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当然,黄毅的主张属于肯定说下明示限制说,意即在明示前诉为部分请求且前诉胜诉的情形下,允许部分请求。
- (4)否定说的代表学者为段文波与蒲菊花。参见蒲菊花:《部分请求的理性分析》,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7卷第1期;段文波:《日本民事诉讼法上部分请求学说与判例评说》,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4期。
- (1)虽然有学者指出,诉讼标的不能被当做划定既判力客观范围、检验重复诉讼的“试金石”,但不可否认的是,完全脱离诉讼标的将导致解决上述问题时发生困难与混乱。参见严仁群:《诉讼标的的本土化》,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92页。
-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1)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所提出的诉讼资料称作诉讼攻击防御方法。其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诉讼资料称为诉讼攻击方法;被告为排除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诉讼资料称为诉讼防御方法。在这里,诉讼资料是指在诉讼中能够成为审判资料的事实主张和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是法律主张和事实主张。
- (1)当然“新的事实”仍存在一系列有待解答的问题:其与传统上“既判力基准时后的新事由”关系如何?其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系如何?其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关系如何?参见曹云吉:《论裁判生效后之新事实》,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 (1)提起部分请求的原因多样,包括试验诉讼型、总额不明型、资力考虑型、抵销考虑型、损害赔偿项目特定型等,而原告出于上述动机与利益考量,并不一定遵循法官的指挥。
- (2)另有学者尼克逊认为,所谓二分肢说是原告权利主张加上请求权存在基础的事实,其与罗森贝克提倡的二分肢说的差异在于,如何界定原因事实,尼克逊主张原因事实仍旧是指实体法上权利构成要件的事实。换句话说,尼克逊的观点属于旧实体法说与二分肢说间的折中学说,本质上仍属于旧实体法说。该学说并未在德国理论与实务部门得到响应。目前而言,二分肢说中的原因事实是指未经实体法加以评价的自然事实或生活事实。
- (1)例如,原告故意在诉状中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与联系方式,法院误以为已经合法通知被告,后经缺席判决,原告胜诉,虽然以法的安定性要求观察,该判决具有既判力的外观,但从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着眼,该判决不应产生实质的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