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及其思想背景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及其思想背景
焦宝乾
摘要(Abstract):
在西方法治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实践以后 ,在当今的法学理论界出现了所谓的法治危机 ,即传统的依法办事的理念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批评。法治命题能否成立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否存在 ?法律有没有确定的答案 ?有没有惟一正确答案等都成了法学 (尤其是其中的批判法学 )评论的对象。如何摆脱西方法学者所讲的法治危机 ,已严肃地摆到了法学理论工作者面前。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多种理论 ,许多作者都试图摆脱传统法治的困境。其中 ,法律论证理论就是重要的一支。法律论证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法治理论有所修正 ,但从总的方面看 ,它是对法治精神的维护 ,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捍卫法治的理论。为了进一步论证法治的命题 ,本刊编辑部组织了山东大学的部分师生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以期引起共鸣与反思。现刊载部分以便推动此项问题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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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焦宝乾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法律理论和法哲学的区分,在欧陆国家比较常见。法律理论或者法理论(英文 legal theory,德文Rechtstheorie)是近三四十年来,在欧美学界逐渐兴起的一门新的学科,即,其实,“‘法律理论’这一名称由来已久,但将它用于表示法学的一个特别学科应不超过四十年。”参见[1]第13页。依台湾学者颜厥安之见:“1.法理论的两大思想背景为分析哲学及实证社会科学,因此其理论进路上就有别于经常探讨法形上学与法存有论之法哲学。2.法理论主要集中心力于有关于‘实证法’的理论,在此点上有别于‘哲思’(spekulative)方法探讨自然法,理性法及正义问题的法哲学。3.在上述方法与对象两面向的条件下,法理论却不一定接受‘实证主义’的立场。”参见[2],第12页。
- 哈贝马斯的规范语用学即立足于人文主义立场,力图修正科学主义的传统,消解形式语义分析和实践语用分析之间的隔阂并构架由此达彼的桥梁,从而为意义和真理问题提供了一种语用学的解决路径。参见[24].
- 在大陆法系法学谱系中,传统的科学方法论由于涵摄模式对法律解释学的支配,从而视论证理论“没必要”;另一方面,决断论则强调法律决定的非理性主义,从而视论证理论为“不可能”。关于决断论,参见[23].
- 跟传统自然法不同,通过程序达致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重大贡献。其思想在德国也颇有影响。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已经明显意识到并重视社会多元化的事实,正义原则被限缩到只适用于康德式的个人理想社会。而越来越强调政治正义是多种合理的广泛的议论的“交叠共识”。见何怀宏.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J].读书,1996,(6).
- 舒国滢.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J].比较法研究,1995,(4);有那么一段时期,许多哲学家似乎忽略了实践理性的统一性,然而只是到了现代逻辑和逻辑哲学兴起以后,哲学家们开始认真对待道德推理和道德以外的实践推理的关系。人们对实践推理的兴趣还因人们日益意识到它在解释人类行为的特殊性。另外,许多数学和心理学对“决策”问题的研究也是其一重要原因。参见Raz,Practical reasoning[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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