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移”的证据制度:类型界定与反思Evidence System Drifting: Definition and Rethinking of the Types
卢少锋
摘要(Abstract):
证据制度类型的研究日渐成为学界的关注点,众多学说的背后既隐藏了对权力滥用的担忧,也显现出证据制度类型界定的"漂移"现象:概念批量生产造成理论混乱、理论界定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诸多学说并未真正突破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的二元类型框架,中国实质上应被纳入自由心证的制度范畴。但"谁的心证"和"如何自由"则需结合中国司法场域的运行实践,进一步认真追问。
关键词(KeyWords): 证据制度;漂移;心证;场域
基金项目(Foundation): 郑州大学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卢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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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例如,在中国期刊网上以篇名为“自由心证”检索,得到结果是:从1998年到2014年共110篇期刊论文,而从1988年至1998年总共只有7篇论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库以题名为“自由心证”检索,则发现从1999年至2014年共5篇博士论文,而在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同样检索可得到32篇硕士论文。如果换一种检索方法则能获得更多的期刊论文。
- 1有人可能认为,大专以下文凭的主体较为缺乏参与审判的知识和能力,因此才做此限制。但这个命题本身是否成立尚存问题,这里首先要分析的是陪审员须具备的知识类型是法律专业知识还是一般常识性知识。显然应该是后者。退一步讲,即便这些群体目前可能缺乏参与审判的热情和主动性,也并不能成为在立法上剥夺其潜在的充当陪审员的权利的理由。
- 1 当然,科层官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普通法官相比,庭长、副庭长可以视为科层体制中的上层官僚,但与院长、副院长相比,他们则处于下层。
- 2 自1924年德国废陪审团制创设参审制后,参审制便始终处于尴尬境地:陪审员身兼两权,表面上具有的权力范围比陪审团制度下大得多,但实际上是舍己之长就人之短,不仅作为普通人在事实裁断方面的优势减弱了(因为法官亦可裁断事实),而且法律方面更是充分显露出外行的劣势。如此,在专业法官面前必然气短,易成为法官的附庸是这一制度的痼疾。普通人参与审判的优势在于能用常识矫正职业法官的偏见、怪癖,复杂的案件事实问题通过律师的还原、专家证人、鉴定人的出庭陈述,能够为普通人所理解和作出裁断。并且普通人将事实裁断权完全垄断,才能真正形成对职业法官的分权制衡、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民主。而显然,参审制舍弃了普通人的优势,也无法体现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很容易成为标榜民主的标签和“象征”。
- 1 1954年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75年宪法不再规定人民陪审制度。1978年宪法重新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1982年宪法再次取消了陪审制度。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删去了原第九条的规定,使陪审不再成为一项原则,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至此,陪审制度已经从宪法原则地位下降为诉讼法中的原则,法院自己完全自行决定审判时是否采取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