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分工制约与我国抗诉制度的正当性The Theory of Authority Division and Restriction and the Right of Appe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田凯,张韶国
摘要(Abstract):
权力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易腐性等特点,因此它必须接受监督,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和谐运作"精神为指导,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立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虽然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但究其实质也是一种分权,各种国家权力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权力分工制约理论为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设计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是我国抗诉制度立身乃至发展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KeyWords): 权力分工制约;法律监督;抗诉制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田凯,张韶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早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就对分权思想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阐释:“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也在上述分权思想的基础之上,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方面只有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孟德斯鸠对古代分权理论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参见[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 [1]他认为国家权力是不能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的,否则公民的权力便没有保障。他曾说过:“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在他看来,一个自由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很显然,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比洛克的分权理论有了更大的发展,他的三权划分比洛克的学说更为具体、明确、合理。参见[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156页。
- [1]市场经济的发展总是伴随着城市化、人员的高度流动性,而这又使人们有更多的机会同陌生人打交道,一般说来,处于陌生环境会使人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犯罪行为,这就是所谓的“兔子不吃窝边草”现象;犯罪行为的多样化又反过来刺激了国家制定颁布更多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参见苏力著:《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112页。
-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97.
- [2]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92.
- [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 [4]左为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
-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1-333.
-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 [7]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