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合同初探A Simple Probe into the Time-sharing Contract
魏磊杰,王明锁
摘要(Abstract):
分时度假合同是契合人类多元消费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对该合同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制制度。但在我国尚付之阙如。因此笔者建议:应将分时度假合同成文法化;立法时应参照一些国际组织的规范立法和行业规定,同时要结合我国当前休假制度、冷静期制度、格式合同的异常条款绝对无效制度以及开发商的信息披露和保证制度等等有效应对格式合同之弊端的制度都应当准确和全面地予以规定。
关键词(KeyWords): 分时度假;分时度假合同;分时度假立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魏磊杰,王明锁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目前在世界上已经有60多家大型分时度假集团,形成了巨大的分时度假网络,4500个采用分时制度的度假村分布在81个国家。来自124个国家的300多万个家庭购买了度假权,分时度假业已发展成为年营业额65亿美元的全球性产业。(详见段朝华:《分时度假走在法律真空》,《市场报》2003年12月17日,第1版)。另据《商业时代》的报道,1999年全球分时度假营业收入已超过67亿美元,1995年至2009年,全球分时度假营业收入预计将达到2000亿美元。(详见翁醉:《一边前景看好一边纠纷不断分时度假水到渠未成》,《中国房地产报》2003年12月3日,第3版)。
- [1]合会合同、委建合同和合建合同皆为我国台湾及大陆部分地区特有的合同类型。详见詹森林:《私法自治原则之理论与实务》,载詹森林主编:《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页。
- [1]欧盟及多数诸成员国(如德国、希腊、马耳他等)相关立法规定为10天,英国、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规定为14天,美国夏威夷州立法规定为7天,特拉华州规定为5天,也门规定为15天。
- [2]冷静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该制度适用范围较广,除分时度假合同外,还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上门储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租赁买卖合同以及集资合同等皆可适用。详见1966年英国《购买租赁法》(第4条)、1976年日本《访问贩买法》(第6条)、1974年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1条d项)也即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55条)、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条)以及法国1972年1月3日法律(第21条)、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
- [1]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可作为一个很好的参考范本。在这部民法典草案中,规定了65种典型合同,分时度假合同(该草案称为分时使用度假设施合同)即为其中之一。详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17~6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