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8, No.109(04) 84-90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期目录(Current Issue) | 过刊浏览(Archive) | 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

农业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研究(上)——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之解释
On the Exemption of Agriculture Industry in the Application of Anti-Monopoly Law(Part one)——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56 of Anti-Monopoly Law of the PRC

李亮国,王艳林

摘要(Abstract):

中国反垄断法顺应当代世界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在第五十六条给予农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从逻辑结构上分析,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1.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2.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3.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4.不适用本法之法律适用问题等。本文研究的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是中国农业在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的主体。对此进行的类型化研究表明,在已有政策层面的认知和选择,犹如一块绚丽的调色板,融合了各种不同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KeyWords):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农业;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亮国,王艳林

参考文献(References):

扩展功能
本文信息
服务与反馈
本文关键词相关文章
本文作者相关文章
中国知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