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的权利——社交网站引发的隐私权规制困境与对策研究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Network Privacy in A Dilemma of Regulation and the Way Out
苗连营,刘小萌
摘要(Abstract):
随着社交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开始在现实世界里运用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建立人际交往关系、表达和传递自己的个人信息。互联网这一"第四媒体"在生活中的悄然融入,虽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享信息、展示自我"的平台,但由此引发的隐私过度暴露问题却不容小觑。鉴于社交网站所引发的隐私争议,以语境完整性理论的视角分析争议背后的隐私风险与规制困境,在借鉴域外保护隐私权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探讨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有效机制,以期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实践运作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KeyWords): 网络隐私权;规制困境;保护模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法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2400410062)
作者(Author): 苗连营,刘小萌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Nissenbaum,H.(1998).Protecting privacy in an information age:The problem of privacy in public.Law and Philosophy,17,559-596.
- [2]Helen Nissenbaum,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79 WASH.L.REV.119(2004).
- [3]刘晗.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J].中外法学,2011,(4).
- [4]Solove,D.J.(2004).The digital person.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A taxonomy of privacy.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154(3),477-560.
- [5]吕耀怀,刘志峰.基于共享信息的隐私伦理问题[J].天府新论,2013,(3).
- [6]李春杰.从王菲案看我国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展与保护方式的发展[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
- [7]徐敬宏.美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8,(6).
- [8]华劼: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6,(6).
- [9]周慧莲.资讯隐私保护争议之国际化[J].月旦法学杂志,2004,(1).
- ①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其实都期待着一定程度上的匿名性,即使在公共场所里,我们仍然希望自己只是公共场所众多人群中的一张面孔而已,而不希望身边擦肩的陌生人知道我们的身份或者关心我们的个人活动。
- ①参见陆爱红:《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决策应对》,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 ②参见Neil Postman,Technopoly:The Surrender of Culture to Technology(New York:Vintage,1993).
- ③Helen Nissenbaum的语境完整性理论中之“语境”广泛地包含了个人生活的各个面向,当个人信息从某个信息持有者流动到另一个信息持有者时,应当有不同的信息规范适用于各自不同的“语境”中,因此,如果把在某个特定“语境”下才会被揭露出的信息,毫无节制地放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语境”之下,这就违反了她所主张的信息揭露“适当性(appropriateness)”原则。
- ①其独立的隐私声明,包括“使用说明”、“用户权利”、“保护隐私原则”、“免责条款”和“联系我们”五个部分。
- ②其独立的隐私声明,包括“我们收集哪些信息”、“关于您的信息”、“Cookie的使用”、“关于免责条款”四个部分。
- ③规定较为完善,包含“个人信息的收集”、“个人信息的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访问”、“对Cookie及web beacon的使用”、“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和“隐私保护政策的修改”七个部分。
- ①将某人加为好友,是某些社交网站的基本动作之一,而让某人成为自己的好友之后,便可检视自己的个人信息,从强调信任观点的隐私权理论来看,这其实就是象征着某种程度的信任。
- ①对此,Solove进一步主张,在处理隐私保护的规范争议时,除了必须建立起一个适于辨识隐私伤害和理解其问题所在的基本架构之外,还应该特别关注产生隐私争议的特定情境、语境为何。
- ②根据Helen Nissenbaum针对隐私权和信息科技之间关系所提出的论述,日常生活的任何场域,都受到信息流通的特定脉络规范所规制,而几乎任何人每天都在不同的资料流通脉络之间移动,因此我们必须相应地改变个人行为,以合乎特定场域的规范。
- ③不仅在我国,英美等国的判例中也不乏“制式二分法”指导下的司法判例,如Katz v.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若是个人明知道他的言行举止或事物曝露在公众的目光下,纵使事实上没人看到或注意到,但该个人对于暴露于外的事物,就不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
- ④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⑤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①2007年年底,姜岩因丈夫王菲有第三者想与她离婚,从24楼纵身跳下自杀。自杀前在“死亡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遭人骚扰,王菲的工作单位也将其辞退。王菲起诉了相关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