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 v.27;No.131(03) 94-101

[打印本页] [关闭]
本期目录(Current Issue) | 过刊浏览(Archive) | 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

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客观归责——德国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的借鉴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of Intentcrime and Defectcrime——Referenceto China of the Theory of Objective Imputation in German Criminal Law

孙运梁

摘要(Abstract):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客观归责;故意;客观构成要件;过失;注意义务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孙运梁

参考文献(References):

扩展功能
本文信息
服务与反馈
本文关键词相关文章
本文作者相关文章
中国知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