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On the Expansion of Object of Private Rights Protection in Civil Code——From the "Civil Rights" to Private Right and Interest
李建华,王国柱
摘要(Abstract):
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民法典的私权保护对象确立为私法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民事权利;私法权益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一体化与三元结构的立法设计”(项目编号:11YJA820038)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重大招标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保护制度的立法设计”(项目编号:09JJD820010);; 吉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权利本位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李建华,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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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有学者将法益存在的类型加以归纳:1.不特定多数人所共享的公共利益;2.他人权利所反射的利益;3.形成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法益;4.公序良俗原则所保护的利益。参见吴文嫔:《论私权的诞生》,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37页。